大明军队条例
第一章 总纲
第一条 大明军队改革之宗旨,在于打造一支指挥高效、纪律严明、装备精良、绝对忠诚于大明忠诚于皇帝的军队。实行“募征结合、以战养战、精兵简政、格物强军”之总方针,确保军队永葆战力,护卫社稷。
第二条 核心原则如下:
(一)皇权至上:皇帝为军队最高统帅,所有高级军官之任命与战略决策最终权在皇帝,任何军事行动须以皇权为依归。
(二)军民分治:军事指挥体系与地方行政体系完全分离,禁止文官干预军事指挥,确保军令畅通无阻。
(三)以法治军:一切军队事务,皆依《大明军队条例》执行,违者必究,以彰军法之严。
(四)功绩晋升:打破门第之见,一切升迁凭军功、本事与考核,唯才是举,以励将士。
第二章 指挥与行政体系
第三条 中央军事机构改革:
(一)枢机堂和五军都督府改制为“大明军事委员会”,为全国最高军事指挥机构,负责作战指挥、部队调动、将领任命建议、战略规划。直接对皇帝负责,不得擅权。
(二)大明军事委员会由皇帝担任最高统帅,下设大都督一位、左右都督两位、都督同知四位。平时为军事委员会委员,战时为联合参谋部,统筹全局。
(三)兵部职能转型为纯粹军事行政机构,负责武官人事档案、军饷发放、后勤保障、军校管理、武举、军功审核、军事工程建设等。兵部不再拥有调兵权,以防权职混淆。
(四)兵部官员均为军队文职,授予相应军衔(如后勤中校、人事上尉等),但不具备作战指挥权,仅司行政之责。
第四条 地方指挥体系:
(一)设立五大战略战区:北部战区、中部战区、南部战区、东部战区、西部战区。各战区负责战略方向之防务与作战,辖下总兵府、参将府等依地理与战略需要设置。
(二)战区下设镇总兵府、参将府、游击府、卫、千户所、百户所、总队、小队、伍等战术单位,指挥链路清晰,层层节制。
(三)各战区辖地具体如下:北部战区辖北平镇总兵府、山东镇总兵府、辽东镇总兵府、岭北镇总兵府、高丽总督府、大明北海水师参将府、燕山参军府;中部战区辖直隶镇总兵府、河南镇总兵府、湖广镇总兵府、山西镇总兵府、中都留守司、皇陵卫、应天卫戍司及所辖各参将府、大明东海水师参将府、大明长江水师参将府、大明后勤漕运水师参将府;南部战区辖广东镇总兵府、广西镇总兵府、贵州镇总兵府、云南镇总兵府、安南镇总兵府、大明南海水师参将府;东部战区辖浙江镇总兵府、福建镇总兵府、江西镇总兵府、倭国总督、旧港宣威抚司、大明南洋水师参将府;西部战区辖四川镇总兵府、乌斯藏镇总兵府、朵甘镇总兵府、哈密镇总兵府、漠南镇总兵府、漠北镇总兵府。
第五条 特殊部队管理:
(一)神策军为吴王亲卫,装备精良,直属大明军事委员会调度,其编制、军饷、晋升依本条例执行,但作战任务由皇帝或吴王直接指挥。
(二)鹗羽翊卫缉事亲军指挥使司为军事情报机构,由皇帝或太子领导,暂由吴王节制,负责国内外情报搜集、反间谍、军队监督等,其人员授予军衔,依军法管理。
第三章 军衔、编制与晋升
第六条 军衔等级与品级对应:
(一)士兵军衔:三等兵、二等兵、一等兵,无品级,为军队基础。
(二)士官军衔:下士、中士、二级上士(可任伍长,从九品)、一级上士(可任小旗,正九品),负责基层指挥与训练。
(三)军士长军衔:二级军士长(可任总旗,从八品)、一级军士长(可任士官长,正八品),为士官最高阶,辅佐军官管理。
(四)军官军衔:准尉(从七品,军事学院毕业见习军官或试百户)、少尉(正七品,可任百户)、中尉(从六品,可任副千户)、上尉(正六品,可任千户)、大尉(从五品,资历深之千户或卫同知)、少校(正五品,可任指挥使)、中校(从四品,资深指挥使或游击府同知)、上校(正四品,可任游击将军)、大校(从三品,可任参将)、少将(正三品,可任副总兵)、中将(从二品,可任总兵)、上将(正二品,可任总兵官)、大将(从一品,军事委员会核心成员)、元帅(正一品,最高军衔)、大元帅(超品,不常授予,追赠荣誉)。军官品级普遍高于文官,以彰显武人地位。
第七条 编制与兵力:
伍为最小战术单位,辖五人,由伍长统领;小队辖十人,由小旗统领;总队辖五十人,由总旗统领;百户所辖一百人,由百户统领,试百户为辅;千户所辖五百至一千人,由千户统领,试千户为辅;卫辖两千至三千人,由指挥使统领,副指挥使为辅;游击府辖约五千人,由游击将军统领,游击副将为辅;参将府辖约一万人,由参将统领,副参将为辅;镇总兵府辖两万五千至五万人,由总兵统领,副总兵为辅;战区下辖若干镇总兵府,由总兵官统领,副总兵官为辅。各层级主官与副官军衔明确,不得僭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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