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暗夜绞索下的失踪》第四章 法庭上的谎言与铁证
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法槌声,敲碎了深秋的寂静。晨光透过审判庭的高窗斜切进来,在地面拉出一道冷硬的光痕,一半落在原告席上罗大美的遗照上,一半罩着被告席里三个垂头的囚服身影,像一道无形的界碑,隔开了生与死、善与恶。
原告席第一排,罗大美的母亲范女士攥着相框的指节已经泛青。照片里的罗大美穿着亮片旗袍,眼尾扫着细碎的水钻,笑容明媚得能驱散阴云,可此刻相框边缘被泪水浸得发潮,范女士的肩膀止不住地抖,每一次吸气都带着压抑的哽咽。她身旁的罗丽挺直脊背,手里攥着的证据清单被翻得卷了边,清单上密密麻麻的红笔标注,是她过去半年里每天熬夜整理的结果——从罗大美与余金生的合作合同,到银行流水里每一笔异常转账,再到红薯窖里提取的物证照片,每一页都浸着家人的心血。
“现在宣布开庭,”审判长的声音透过麦克风传遍法庭,“被告人余金生、沙玉姣、杨恒,涉嫌故意杀人罪、抢劫罪一案,现在开始法庭调查。”
法槌再次落下,被告席上的三人同时抬头。余金生依旧是寸头,只是没了当初的金链子,囚服领口松垮地挂在脖子上,他扫了眼原告席的方向,眼神里没有愧疚,只有一丝不易察觉的慌乱。沙玉姣低着头,长发遮住半张脸,手指反复绞着囚服的衣角,像是想把自己藏起来。杨恒则全程盯着地面,眼镜滑到鼻尖也没敢扶,肩膀缩成一团,和当初在废品回收站里醉酒的模样判若两人。
公诉人率先起身,手里拿着一份厚厚的卷宗,声音清晰而坚定:“审判长、审判员,根据公安机关侦查查明,2023年9月17日上午,被告人余金生以‘谈美妆合作’为名,将被害人罗大美诱骗至本市老巷口糖水铺附近,后伙同被告人沙玉姣、杨恒,将罗大美带至监控死角的巷内,采用勒颈、捂口鼻的方式致其机械性窒息死亡。随后三人将尸体转移至郊区废弃红薯窖掩埋,并抢走罗大美随身携带的手机、银行卡等物品,后由余金生胁迫罗大美家属转账200余万元——以上事实,有证人证言、物证、尸检报告、银行流水等证据证实,证据链完整,足以认定三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
公诉人话音刚落,余金生突然激动地喊起来:“我没有!是罗大美先逼我的!他拿货款的事威胁我,说要让我坐牢,我是正当防卫!”
这话让法庭瞬间安静下来,范女士猛地抬头,眼里的泪水还没擦干,声音发颤地喊道:“你胡说!我儿子不是那样的人!他从来不会逼别人!”罗丽赶紧扶住母亲,对着审判长说:“审判长,被告人在撒谎!我弟弟从来没有威胁过他,反而多次跟我们说,余金生有困难,愿意宽限他还款时间!”
审判长敲了敲法槌:“被告人余金生,请注意法庭纪律,如实陈述事实,不得随意打断他人发言。”
余金生喘着粗气坐下,却还是不甘心地嘟囔:“就是他逼的……他要是不逼我,我也不会走到这一步。”
公诉人没有被他打断节奏,继续展示证据:“首先,关于被告人余金生声称的‘正当防卫’,我们有以下证据反驳。第一,尸检报告显示,被害人罗大美颈部有两道明显勒痕,一道较浅,一道较深,深痕处软骨断裂,符合‘被连续勒颈’的特征,且被害人身上无任何反抗造成的淤青或伤痕,说明其在被害时处于无力反抗的状态,不存在‘正当防卫’的前提。第二,证人王老爷子的证言证实,案发当天被害人与三名被告人一同离开糖水铺时,双方无任何争执,被害人甚至主动与被告人说笑,足以证明被害人对被告人不存在‘威胁’行为。”
说着,公诉人将尸检报告和王老爷子的证言笔录投影在法庭的大屏幕上,勒痕照片清晰得让人揪心,笔录上王老爷子的签名和手印格外醒目。余金生看着屏幕,嘴唇动了动,却没再说出反驳的话。
紧接着,公诉人展示了第二组证据——银行流水和转账记录。“根据侦查查明,被告人余金生在案发前半年,因赌博、高利贷等原因负债超过50万元,其名下资产已全部抵押。2023年7月,被害人罗大美与余金生签订美妆产品采购合同,预付货款58万元,约定9月10日交货。但余金生将该笔货款用于偿还高利贷,并未采购货物,直至案发前,被害人多次与余金生沟通交货事宜,均被其以‘货物在运输中’‘手续未办完’等理由拖延。9月15日,被害人明确告知余金生,若9月20日前仍不交货或退款,将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这成为余金生实施杀人行为的直接动机。”
大屏幕上切换出余金生的银行流水明细,58万货款到账后,当天就被分三笔转出,收款方均为“某小额贷款公司”;还有余金生与高利贷催债人的聊天记录,其中一条写着“再给我几天,我有办法搞到钱,实在不行就找那个姓罗的要”——时间显示为9月16日,也就是案发前一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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