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开了。
一个穿灰布夹克的男人走进来,手里拄着拐杖,脚步缓慢但稳定。法庭里原本低沉的嗡响一下子静了下来。林远抬起头,目光落在那人脸上——是老周。
他没料到会是他。
书记员核对身份时,旁听席有人开始交头接耳。法官翻了下传唤记录,确认无误后点头:“请证人就位。”
老周走到证人席前,把拐杖靠在一边,慢慢坐下。他的右手有些发抖,左手却稳稳地按住了扶手。他看向审判长,声音不大,但清晰:“我叫周怀民,退休法官,住西城区建国巷十七号。我认识本案原审主审人员,也参与过当年同类案件的合议。”
对方律师猛地站起身:“反对!证人与原告代理律师存在私人关系,且其健康状况是否具备作证能力,需医学证明!”
林远没有动,只是看着审判长。
法官看了看医疗评估报告,又看了眼老周:“证人能否清楚表达意愿?”
老周点点头:“能。”
“你所说内容,是否愿意承担法律责任?”
“愿意。”
法官敲槌:“准予作证。请原告方提问。”
林远站起身,走到证人席斜前方。他没拿文件,也没看笔记,只是问:“您是否曾保管一份会议录音?时间是二零一三年九月十七日下午三点十八分左右。”
“是。”老周答得干脆,“那天我在法院档案室值班,接到通知说有紧急封存任务。一份音频资料被送进来,编号音像-09,移交单上写着‘待审材料,不得调阅’。我按程序放进九号柜,贴了封条。”
“这份资料后来去哪了?”
“三个月后,有人持副院长签批的调令取走,签字人是郑世坤。”
林远顿了一下:“您当时有没有觉得异常?”
“有。”老周声音低了些,“那会儿这类材料通常由纪检组接手,不会交给外部律师调取。而且调令上写的用途是‘学术研究’,可郑世坤不是学者。”
旁听席传来一阵轻响。
对方律师再次起身:“这属于主观推测!证人仅凭职务经验就断定违规,毫无依据!”
林远不慌不忙:“您是否还记得,当时有没有其他人在场?”
“有。”老周说,“档案员小李在。她还问我,为什么这种级别的材料会让外所律师拿走。我没回答,只让她登记备案。”
林远转向书记员:“请播放编号AV-2013-09-17的原始录音片段,从第十四分三十二秒开始。”
音响启动,几秒后传出一个熟悉的声音:“……结论已经定了,笔录配合一下就行。反正没人会查。”
老周听着,眼皮微微颤了一下。
林远问:“这个声音,您认得吗?”
“认得。”他说,“是原审合议庭成员之一,王振国。他后来调去了司法局。”
“您当时有没有向上级反映?”
“反映过。”老周语气平静,“我写了情况说明,交给了时任院长办公室。一周后,我被调离档案管理岗,转去后勤整理旧卷宗。”
法庭安静了几秒。
林远继续:“您保管的这份录音,为何五年后才重新出现?”
“因为一直有人压着。”老周直视前方,“去年冬天,林远来找我,我才知道这案子还在追。我把封存柜钥匙交给他之前,给几位老同事打了电话。他们劝我别管,说‘过去的事,揭不开的’。”
他停顿片刻,声音略沉:“但我记得规矩。材料进了法院,就不能让它消失。”
对方律师冷笑一声:“所以您是凭个人情绪作证?仅仅因为‘记得规矩’,就要推翻一场已经生效的判决?”
老周终于转头看他:“我不是为了推翻什么。我是来说明一件事——那天下午,判决还没出,结果已经定了。你们现在说程序合法,那请问,谁给了你们提前定案的权力?”
这句话落下,整个法庭像是被按下了暂停键。
林远没有立刻追问,而是从证据包里取出一张纸,递给书记员:“这是当年九号封存柜的出入登记复印件,缺失了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五日的签收页。而那一天,正是录音资料被调走的日子。”
他看向审判长:“我们申请调取当天监控,但被告方始终未能提供。是否存在刻意隐瞒?”
对方律师脸色铁青:“这和本案无关!那是十年前的事,不能用现在的标准去衡量过去的做法!”
“不。”林远摇头,“如果十年前可以随意调走关键证据,那今天呢?明天呢?每一个案子都可能变成下一个‘已定的结果’。我们要的不是翻旧账,是要阻止它再发生。”
老周忽然开口:“我还记得一件事。”
所有人都看向他。
“那天下班前,郑世坤来过档案室。他没办手续,只是站在门口看了一会儿九号柜,然后走了。第二天,调令就下来了。”
林远问:“您有没有留下任何记录?”
“没有书面的。”老周说,“但我记在本子上。本子后来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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