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远推开法院侧门,金属探测仪发出短促的提示音。他将手机和钥匙放进托盘,抬眼看见李薇正站在安检口外等他。陈小雨已经先进去了,坐在原告席第一排,面前摊开一叠文件。
“司法局调取的原始卷宗签收单拿到了。”李薇递过一个牛皮纸袋,“盖了骑缝章,备案编号也录进系统了。”
林远接过袋子,手指在封口处轻轻摩挲了一下。昨晚他们三人在驻地核对最后一遍材料,直到凌晨两点。现在距离开庭还有十七分钟。
审判庭在三楼东侧。他们走进去时,对方律师已经在被告席落座,正低头翻看文件。林远坐到原告代理人位置,把证据包打开,依次取出案卷复印件、技术鉴定报告、音频封存记录,整齐摆放在桌面上。
旁听席已有不少人。老陈坐在靠后的位置,穿一件洗得发白的夹克,双手搭在膝盖上,目光一直盯着林远这边。
九点整,法槌落下。审判长宣布再审程序开始,首先由原告方陈述诉求。
林远站起身,声音平稳:“请求依法撤销原判决,宣告当事人无罪,并启动对相关司法程序违规行为的调查。”
他说完,法官翻了下材料,眉头微皱:“你方提交的部分证据,系通过警方专案组调取。我们注意到,其中涉及录音资料及内部文书,调取程序是否合规,需要进一步说明。”
对方律师立刻接话:“我方正式提出排除申请。这些所谓‘新证据’来源不清,尤其是音频文件,无法确认其真实性与合法性。不排除是人为拼接、诱导录制的产物。”
林远没有立即反驳。他从文件夹中抽出一份加盖公章的函件,双手呈交书记员:“这是市检察院出具的确认函,明确载明本案所有证据均由‘10·27’专案组依法提取,全程有两名以上侦查人员在场,并完成电子数据哈希值校验。调取行为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
他又拿出一张流程图,贴在原告席前的展示板上:“证据移交过程共经六道环节,每一步均有签字与时间戳记录。请法庭注意,该录音资料最初由退休法官周怀民保全,存放于法院九号封存柜,后经警方查封、技术机构鉴定,全程处于监管状态。”
法官仔细看了几眼函件,点头示意继续。
林远深吸一口气,进入举证环节。
“接下来,我将出示三项核心证据,证明原审存在严重程序违法与事实认定错误。”
他拿起第一份材料:“第一,案发当日的会议录音。经第三方技术机构鉴定,音频完整,未作剪辑,原始文件封存编号为AV-2013-09-17。”
书记员协助播放设备。录音中清晰传出数人对话内容,提及“结果必须今天定下来”“笔录按这个方向写”,而此时官方文书尚未出具。
林远同步指向展示板上的时间轴:“录音时间为下午三点十八分,而正式审批文件的系统录入时间是五点零二分。也就是说,在没有任何现场勘查、物证检验的情况下,结论已在两小时前确定。”
对方律师突然站起来:“这录音根本不能作为依据!谁都能拿一段声音说这是某次会议!而且——”
“而且你们没有权限获取。”林远平静打断,“但我想提醒法庭,这份录音并非我们私自取得。它原本就存在于司法档案系统,编号登记在册。真正的问题是,为什么这样一份关键资料,当年没有出现在庭审中?是谁决定不移交?”
法官敲了下法槌:“请双方注意发言顺序。”
对方律师冷笑一声:“那我再问一句,你们怎么证明这不是断章取义?有没有完整版?能不能保证中间没有删节?”
“有。”林远打开另一个文件袋,“这是全长四小时十六分钟的原始录音拷贝,已提交技术鉴定机构进行频谱分析与波形比对,报告编号TYJY-。同时,我们附上了录音设备的出厂序列号、最后一次使用日志,以及保管人签字记录。”
他顿了顿:“如果您怀疑真实性,我们可以当庭申请鉴定人出庭。”
法庭短暂安静。对方律师脸色变了变,没再说话。
第二项证据是陈默提供的审计底稿片段。林远做了脱敏处理,隐去具体人名,只保留操作流程与资金流向逻辑。
“这份材料显示,过去五年内,同一套文书模板被重复用于七起类似案件。讯问笔录的字间距、段落缩进完全一致,甚至连错别字的位置都相同。更值得注意的是,多名证人的签名笔迹高度雷同,但指纹却从未留存。”
他指着投影中的对比图:“这是三份不同案件的‘证人签字’,放大后可见运笔轨迹几乎重合。这不是巧合,是批量伪造。”
对方律师再次打断:“这些所谓的‘发现’,跟本案有什么关系?你们是在转移焦点!”
“不。”林远看着他,“我在说明一种模式。有人长期利用制度漏洞,制造看似合法的证据链,让错误判决一次次被复制。而我的当事人,只是其中一个牺牲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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