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最大的刑事审判庭,庄严肃穆。国徽高悬,俯瞰着台下。能容纳数百人的旁听席座无虚席,来自全国各地的媒体记者、特邀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廉政监督员以及部分经过严格审核的群众代表,屏息凝神,等待着这场举世瞩目的大案开庭。法庭内外,安保森严,气氛凝重得仿佛能凝结出水滴。
审判长——省高院院长,神情肃穆,端坐中央。左右两侧是资深法官组成的合议庭成员。公诉人席位上,由最高检指派的资深检察官带队,阵容齐整,面前堆放着如山的卷宗和电子证据设备。辩护人席位上,魏长明、刘明坤等人重金聘请的国内知名刑辩律师们,同样面色凝重,严阵以待。
“传被告人到庭!”
随着法警铿锵有力的声音,魏长明、刘明坤、陈克艰、胡三强以及其他十余名主要被告人,身着统一号服,在法警押解下,依次步入法庭。镁光灯瞬间亮成一片,快门声此起彼伏。魏长明头发花白,神色憔悴,刻意回避着镜头;刘明坤眼神躲闪,步履沉重;胡三强则依旧昂着头,带着一丝残余的蛮横。
核对身份、宣读起诉书……前期程序在肃穆的气氛中逐一进行。当审判长宣布进入法庭调查阶段,由公诉人出示证据时,真正的法庭交锋,骤然拉开序幕。
第一回合:核心证据的攻防——“黑账本”的合法性之争
公诉人首先提请出示本案最核心的证据——来自瑞士银行保险箱的“黑账本”原件、司法公证文件及中文译本。 “该账本清晰记录了以魏长明、刘明坤为首的利益集团,长期进行权钱交易、利益输送的犯罪事实,时间、地点、人物、金额、事由明确,与在案其他证据高度吻合,形成完整证据链。” 公诉人话音未落,魏长明的辩护律师立刻举手示意:“审判长,辩护人对该证据的合法性及来源提出异议!” 全场目光瞬间聚焦。 辩护律师慷慨陈词:“我方认为,该账本系通过非正常渠道、在未经合法司法程序的情况下从境外获取,其来源不明,手段存疑,严重违反我国关于境外取证的法律规定和国际司法惯例,属于非法证据,依法应予排除!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这是辩护方预设的主攻方向,企图从根本上动摇公诉体系的基石。
公诉人早有准备,沉稳应对:“审判长,合议庭。首先,该账本的获取,系由我方接到匿名线索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国际司法协助条约,通过正式外交和司法渠道,请求瑞士联邦司法部门予以协助。瑞士方面依法开启保险箱,对内部物品进行清点、固定并出具官方公证文书,全程符合瑞士法律和国际惯例。我方随后依法办理了证据移交和转换手续。整个过程,合法、合规!” 他随即出示了厚厚一叠文件:“这是我国司法部向瑞士联邦司法局发出的司法协助请求书副本、瑞士方面出具的官方回执、公证文件及移交清单。所有程序性文件一应俱全,完全符合法律规定。辩护人所谓‘非法获取’,纯属主观臆测,毫无事实依据!” 公诉人逻辑清晰,证据扎实,瞬间将辩护人的质疑顶了回去。
审判长与合议庭成员低声交换意见后,当庭裁定:“公诉机关提供的关于该账本来源合法性的说明及文件,形式完备,内容清晰。辩护人提出的异议,本院不予支持。该账本可以作为证据在法庭上出示和质证。”
第一回合,公诉方稳守阵地,核心证据得以成功出示。魏长明辩护律师的脸色顿时难看了几分。
第二回合:犯罪事实的剥茧——“富民路”项目与赵长天之死
公诉人开始结合账本记录、银行流水、企业账目及证人证言,逐项指控犯罪事实。当提到清州市“富民路”扶贫道路项目,以及赵长天车祸案时,法庭气氛更加凝重。 “被告人刘明坤,在‘富民路’项目招标中,收受长路集团胡三强通过陈克艰给予的贿赂五百万元,利用职权,帮助其违规中标。该项目偷工减料,质量低劣,最终导致原交通局局长赵长天同志在视察途中,因道路安全隐患发生车祸,不幸殉职!” 公诉人出示了篡改的质检报告、胡三强的口供、陈克艰的证言以及赵晓颖提供的其父遗留的录音片段。证据环环相扣。
刘明坤的辩护律师试图辩解:“我方当事人承认在项目审批中存在失职,但对于赵长天的死亡,这只是一个不幸的意外,是多个因素共同导致,不能将责任完全归咎于我的当事人。这属于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而非间接故意杀人。” “反对!”公诉人立刻反驳,“刘明坤收受巨额贿赂,明知胡三强团伙劣迹斑斑,明知道路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仍然利用职权为其保驾护航,其行为与赵长天的死亡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其主观上对可能发生的严重后果持放任态度,性质恶劣,绝非简单的失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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