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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庆中兴 第2037章 四民平等赋工商(五)

作者:休息的云 分类:历史 更新时间:2025-11-05 00:45:00

总的来说就是朝廷的选官取士规则也要根据现实情况相结合,适时予以调整,朱载坖命令礼部根据这个意见制定相关的规定,将附籍和学籍等制度建立起来,同时要严厉打击的冒籍,因为现在冒籍的现象已经非常之猖獗了,而且形成了一定的规模,不仅西部省份存在冒籍现象,东部省份也有冒籍现象。

据礼部的奏报,在南方,由于福建文风颇盛,尤其是沿海各府县童试竞争激烈,而台湾新设府县县学生员名额较多,比较容易考取,因此许多福建的读书人往往找个台湾同姓的人,过继给他们,称他们为叔叔。伯伯,把自己的籍贯改为台湾,这是典型的冒籍行为。

而在北方,大宁、辽东等新设布政使司的科举考试相对比较容易,所以北方的办法就是想办法到辽东等地去参考,这里录取的概率更高,所以朱载坖的看法是要以录取率为准,礼部制定生员、举人的率取率,在统一录取率的办法下确定各布政使司的录取人数,相对的维护公平。

对于冒籍行为,要予以严厉打击,不论中式与否,都要严惩,同时还要将其参考资格予以革去,以保证朝廷开科取士的公平性。

除此之外,朱载坖关心就是现在案件的办理情况了,朱载坖召集三法司和厂卫长官,询问案件的办理情况,在朝廷采取的各种措施之下,已经有不少的官员主动投案自首,以换取朝廷的轻判,同时他们供出了大量的行贿商人和与他们一道受贿的官员们,三法司和厂卫根据这些线索抓捕了大量的官员和贿赂他们的商人。

杨继盛对于这些官员是十分之嫌弃的,连诏狱都扛不住,却有胆量受贿以千万计,尤其是关于朝廷赋税的这些实权衙门,如户部、海关、税务、盐政等衙门,即便是其中的吏员受贿数千元也是常见的,对于这些人,朱载坖的态度是很明确的,以法绳之,朝廷既然制定了律法,就应当依照律法行事。

不过朱载坖很清楚,这些不过是一些小鱼小虾罢了,真正的大头还没有来呢,朱载坖已经命令严世蕃详细审查京师的钱庄、票号、银行等的大宗会对业务,从中发现其中的疑点,严世蕃已经有了一些发现,一些沿海的大豪商,在京师只有一间铺面,并没有什么多的贸易,但是却向京师汇兑大量的银钱,这就引起了严世蕃的怀疑,厂卫已经重点监视这些豪商了。

朱载坖明确了这次打击的对象不仅仅是那些贪墨的官员,那些行贿官员,意图干涉朝廷决策的豪商更是朝廷重点打击的对象,朱载坖要求严世蕃和陆绎,将这些幕后的黑手给揪出来,将他们的绳之以法,朱载坖很清楚,对于朝廷来说这些豪商对于朝廷的危害是很大的,朱载坖这次要狠狠的给人长长记性,不要以为有钱了就可以随意伸手,有些东西不是他们能碰的。

朱载坖还命令各镇总兵和各都司的都指挥使,配合锦衣亲军的行动,要将这些人予以拿获。同时朱载坖还颁布诏书,敕令这些商人限期自首,否则的话,勿谓言之不预也!

随后朱载坖召见了王国光、庞尚鹏、梁梦龙、沈季文等人,商量对于工商赋税的问题,对于朝廷来说,现在这是最重要的事情,朝廷为了征收工商赋税,不惜大动干戈,朱载坖甚至掀起大狱,以保证工商赋税的征收。

朱载坖向这些重臣们询问有关工商赋税的制定问题,沈季文等人首先是总结了大明现在的商业赋税的弊端,大明先行的商税制度,主要有以下的弊端,第一是比例单一,太祖皇帝规定商税三十而取一,看似比较轻,但是这种一刀切的税率显然有很大的问题,一些奢侈品的利润往往高达数倍,这种商税显然是不够的,沈季文等人认为,要予以分门别类的设立商业赋税,对于酒、茶、奢侈品等利润高的要科以重税,对于粮食等货物要尽可能的不征税。

第二就是征收随意,这是现在大明商税最大的弊端,因为大明的商业税收,并没有一定之规,很多时候是否征收商税,以什么名目征收,征收多少,往往不在朝廷的控制之下,地方州县官府有很大的自主权,州县正印为了解决自身的财政问题,往往随意开征,导致商贾困顿,朝廷也并没有从中获得多大的好处。

王国光等人认为,应当将征收商税的权力上收到朝廷来,所有有关课税的事情,都必须由朝廷决定,不能任由地方官府随意征收,这点是非常之重要的,王国光就说道:“陛下,关市之征,宋元颇繁琐,本朝初务简约,其后增置渐多。行资居鬻,所过所止各有税。”

现在大明的商税,对于地方的小商人是沉重的负担,其征收的范围很广,几乎是无物不税,凡“田宅、头匹、店房、酒醋、布帛、各色商货”皆有所征,这是不正确的,朝廷征收商税的主要对象应该是豪商和价值较高的商品,同时要收地方之权,不再允许地方随意开征商税,所以赋税的开征与否,都要由朝廷决定。

这点得到了朱载坖的支持,朱载坖认为,税赋的征收大权,也是朝廷的基本权力,不能由地方随意决定,地方的财权过大,就容易产生割据势力,这点朱载坖是很清楚的,所以要强化朝廷的采取,抑制地方财权,以保证朝廷对于地方的控制。

第三就是征收的部门不统一,虽然朝廷设立了税务总署,将钞关等税收交给了税务总署,但是很多的赋税并不在税务总署的管辖范围内,如抽分税,抽分税就是在水陆要冲设局或场,进行竹木抽分,是对商人贩运的竹木进行的课税,因其由工部管辖,并差官抽分,故又称工关税。抽分税一般由工部派员在主要交通要道设立抽分竹木场,对商人所贩运的竹子、木材、薪炭等课以实物税。并不归税务总署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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