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月后,吴州市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张浩危害公共安全案、陈明等人诬告陷害案和创科电子侵犯商业秘密案。
法庭内座无虚席,不仅有案件的当事人、家属和媒体记者,还有很多关注此案的市民和企业代表。
司徒亮团队作为案件的侦查单位,也派员出席了庭审,全程见证正义的实现。
上午九点,庭审正式开始。首先审理的是张浩危害公共安全案。被告人张浩被法警带入法庭,他穿着囚服,头发凌乱,但眼神中带着一丝平静 —— 经过一个月的调查和梳理,他知道自己的冤屈终将被洗刷,而他的极端行为也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公诉人首先宣读了起诉书,详细阐述了张浩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张浩因被吴州恒信科技有限公司诬陷泄露商业机密,心怀怨恨,为报复该公司,自制炸弹并通过快递寄送至恒信科技办公室,引发爆炸,造成两人轻微伤,同时计划在该公司新产品发布会上制造更大规模的爆炸,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在法庭调查阶段,公诉人逐一出示了本案的证据材料:包括爆炸现场的勘查记录、技术鉴定报告、张浩制作炸弹的工具和材料、加密文件夹中的申诉信和录音文件、监控录像、张浩的供述笔录等。
每一份证据都清晰地还原了张浩的作案动机和作案过程。
当公诉人出示陈明和王浩的供述笔录,以及创科电子高管的证言,证实张浩确实是被诬陷时,法庭内一片哗然。
旁听席上的市民纷纷表示,张浩的遭遇令人同情,但他的极端行为也不可取。
在质证环节,张浩的辩护律师提出,张浩的行为虽然构成犯罪,但存在法定和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一是张浩的犯罪行为是因被诬告陷害、申诉无门而引发的,被害人恒信科技的高层存在明显过错;二是张浩的炸弹威力不大,仅造成两人轻微伤,没有造成严重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三是张浩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良好,有悔罪表现;四是张浩被诬陷的事实已经查清,其冤屈得到了洗刷。
针对辩护律师的观点,公诉人表示认可张浩存在从轻处罚的情节,但强调其行为已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社会影响恶劣,应当依法惩处。
司徒亮作为本案的侦查人员,出庭作证,详细介绍了案件的侦破过程。他从最初接到爆炸案的报警,到现场勘查发现炸弹残骸,再到通过邮件 IP 溯源和心理侧写锁定嫌疑人,最后通过破解加密文件夹找到张浩被诬陷的证据,每一个环节都体现了刑侦工作的严谨和细致。“
我们之所以能成功侦破此案,关键在于对细节的把握。从邮件的措辞中分析嫌疑人的心理状态,从 IP 地址的轨迹中追踪嫌疑人的真实位置,从加密文件夹中挖掘被掩盖的真相,每一个细节都成为了破案的关键。” 司徒亮的证言,进一步印证了案件证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在最后陈述阶段,张浩流下了悔恨的泪水:“我知道我错了,我不该用暴力的方式来解决问题,给无辜的人带来了伤害。但我真的是走投无路了,三年来,我背负着‘泄密者’的骂名,被公司开除,被亲友误解,申诉无门,生活陷入了绝境。
我感谢公安机关能够查明真相,还我清白。我愿意为我的行为承担一切责任,希望法院能给我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随后,法庭继续审理陈明等人诬告陷害案和创科电子侵犯商业秘密案。陈明、王浩和创科电子的相关高管被依次带入法庭,他们对自己的罪行供认不讳。公诉人出示了大量的证据,包括他们与创科电子的合作协议、伪造的张浩泄密证据、修改项目数据的记录、录音文件等,证实了他们为了掩盖项目缺陷、追求商业利益,不惜诬告陷害员工、窃取商业秘密的犯罪事实。
经过合议庭的认真评议,法院当庭作出一审判决:
被告人张浩犯危害公共安全罪,鉴于其系因被诬告陷害引发犯罪,被害人存在明显过错,且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认罪认罚,依法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被告人陈明、王浩犯诬告陷害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数罪并罚,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和四年,并赔偿张浩的经济损失共计 50 万元。
被告单位吴州创科电子有限公司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罚金 200 万元;该公司相关高管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不等,并处罚金。
判决宣布后,张浩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陈明、王浩和创科电子的相关高管也表示服从判决。旁听席上的市民纷纷鼓掌,认为这个判决公正合理,既惩治了犯罪,又维护了社会的公平正义。
庭审结束后,张浩的家人专程来到刑侦支队,向司徒亮团队表示感谢:“谢谢你们,是你们还了张浩一个清白!如果不是你们,他可能这辈子都翻不了身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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