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州市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李伟破坏生产经营罪、危害公共安全罪一案的当天,法院门口挤满了前来旁听的群众和媒体记者。
这起案件因涉及游乐园这一人员密集场所,关乎公众生命安全,受到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司徒亮团队作为案件的侦查单位,也派员出席了庭审,全程见证正义的实现。
上午九点,庭审正式开始。被告人李伟被法警带入法庭,他穿着囚服,头发凌乱,眼神中充满了悔恨和不安。
庭审现场庄严肃穆,法官宣读了庭审纪律后,公诉人首先宣读了起诉书。
起诉书详细阐述了李伟的犯罪事实:被告人李伟因被吴州欢乐世界辞退心怀不满,为报复园区,蓄意破坏 “雷霆俯冲” 过山车的制动系统,导致过山车在运行中突发骤停,造成 5 名游客轻微伤,园区被迫临时关闭,经济损失达 120 余万元。
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生产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在法庭调查阶段,公诉人逐一出示了本案的证据材料,每一份证据都让在场的旁听人员感到震惊。首先播放的是园区维修区域的监控录像,画面清晰地记录了李伟穿着维修服、戴着口罩和鸭舌帽,潜入维修区域破坏制动系统的全过程。
公诉人特别指出,监控录像经过技术增强处理后,能够清晰辨认出李伟的面部轮廓和走路时左脚跛行的特征,与被告人的体貌特征完全一致。
随后,公诉人出示了现场勘查记录和技术鉴定报告。现场勘查记录显示,过山车制动系统的核心螺栓有明显的人为松动痕迹,防松螺母被强行撬动变形;技术鉴定报告则证实,现场提取的脚印、金属碎屑、DNA 信息,均与李伟完全吻合。
“金属碎屑中含有欢乐世界维修专用的润滑油成分,进一步证明被告人是在维修区域实施的破坏行为。” 公诉人说道。
最具说服力的证据是李伟伪造的检修记录和签名练习册。公诉人将伪造的检修记录与真实的检修记录放在一起对比,清晰地展示了签名的差异;同时出示的签名练习册,上面密密麻麻的模仿签名,与伪造检修记录上的签名如出一辙。
笔迹鉴定专家出庭作证,明确表示伪造检修记录上的签名,与练习册上的签名均出自李伟之手。
此外,公诉人还出示了李伟登录欢乐世界后台系统的记录、购买作案工具的物流记录和转账凭证、丢弃作案衣物和钥匙的监控录像等证据。这些证据相互印证,形成了一个完整的证据链,清晰地还原了李伟的作案过程。
在质证环节,李伟的辩护律师提出,李伟的行为虽然构成犯罪,但存在从轻处罚的情节:一是李伟没有主观恶意杀害他人的意图,只是想报复园区,作案时特意控制了螺栓的松动程度,避免了严重伤亡事故的发生;二是园区管理存在过错,副经理公报私仇导致李伟被辞退,是引发本案的诱因之一;三是李伟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良好,有悔罪表现。
针对辩护律师的观点,公诉人进行了有力的反驳:“首先,被告人李伟明知过山车是高危游乐设施,其破坏行为可能导致游客伤亡,却仍然实施,主观上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间接故意;其次,园区管理存在过错,并不能成为被告人实施犯罪的借口,任何人都不能以个人恩怨为由,危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生命安全;最后,虽然被告人认罪态度良好,但考虑到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极大,影响恶劣,不应从轻处罚。”
司徒亮作为本案的侦查人员,也出庭作证,详细介绍了案件的侦破过程。他从最初接到报案,到发现制动系统的人为松动痕迹,再到通过监控锁定可疑人员,通过检修记录发现伪造签名,最后通过技术手段确认嫌疑人,每一个环节都体现了刑侦工作的严谨和细致。
“我们之所以能成功侦破此案,关键在于对细节的把握。从监控中嫌疑人走路的跛行特征,到检修记录上签名的细微差异,再到现场提取的微量金属碎屑,每一个细节都成为了破案的关键。” 司徒亮的证言,进一步印证了案件证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在最后陈述阶段,李伟流下了悔恨的泪水:“我知道我错了,我不该因为一时的冲动,做出危害公共安全的事情。
我对不起那些受伤的游客,也对不起欢乐世界的工作人员。我愿意承担一切责任,希望法院能给我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经过合议庭的认真评议,法院当庭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李伟无视国家法律,为报复他人,蓄意破坏游乐设施,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同时,其行为导致游乐园被迫关闭,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
鉴于被告人李伟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合考虑其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七十六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李伟犯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破坏生产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赔偿吴州欢乐世界经济损失 80 万元,赔偿 5 名受伤游客医疗费用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 12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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