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市朝区人民法院的宣判庭内,空气比庭审时更显凝滞。
周法官的法槌在桌面上轻轻一顿,打破了沉寂,他拿起判决书,声音平稳却带着不容置疑的分量:“现在宣判。”
庞友攥着衣角的手瞬间收紧,指节泛白,沈玉也挺直了脊背,目光落在判决书上。许大兰依旧坐在轮椅上,许建国往前凑了半步,眼里满是急切。
“本院经审理查明,2023年10月17日早7时35分许,被告庞友乘坐38路公交车至京西广场公交站,下车过程中与原告许大兰发生肢体碰撞,导致许大兰倒地受伤,经鉴定构成八级伤残。”
周法官的声音在庭内回荡,庞友猛地抬头,不敢置信地看向法官:“我没有!我撞的是中学生,不是她!”
“被告稍安勿躁,听我宣读完判决理由。”周法官抬手制止,继续道,“本案争议焦点为原、被告是否发生碰撞。综合全案证据,本院认定碰撞事实成立,主要依据如下:
其一,城中派出所提交了事发当日的电子接处警笔录备份及出警警官的证词。电子笔录虽非原始纸质件,但系派出所系统自动留存,记载了出警时对现场的初步核查;出警警官证实,抵达医院时,被告庞友曾向其表述‘可能下车时碰到了老人’,该表述与原告陈述可相互印证。
其二,证人车尔春的证言仅能证明其未看到原告摔倒的完整过程,无法排除被告与原告发生碰撞的可能性。被告主张碰撞的是中学生,却未能提供任何证据佐证该中学生的身份及行踪,该抗辩缺乏事实依据。
其三,被告在首次庭审中未主张其行为系‘见义勇为’,且事发后垫付的200元急诊拍片费,结合其在医院未等原告家属到场便先行垫付5000元住院押金的行为,本院推定该款项具有初步赔偿性质,而非单纯的善意救助。”
沈玉立刻站起身,语气带着专业的质疑:“审判长,首先,电子笔录备份的真实性虽可确认,但‘可能碰到’属于模糊表述,不能直接等同于‘发生碰撞致伤’;
其次,见义勇为的认定不以是否当场主张为前提,被告未提及是因其自身法律认知不足;最后,垫付费用是人道主义行为,法律从未将垫付与赔偿挂钩,该推定缺乏法律依据!”
“本院亦考量了双方的过错程度。”
周法官并未直接回应沈玉的质疑,继续道:
“原告许大兰在公交站台台阶处捡拾散落的青菜,未注意周边行人,对自身安全未尽到充分注意义务;被告庞友下车时未观察后方及侧方情况,未尽到审慎通行义务。
综合全案,双方对损害后果均无故意或重大过失,依据公平责任原则,判令被告庞友承担40%的民事责任,赔偿原告许大兰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6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法槌落下,宣判结束。
许建国长舒一口气,转身握住刘为民的手,许大兰也松了松眉头,看向庞友的眼神里少了几分怨怼,多了些许复杂。
庞友却像被抽走了所有力气,瘫坐在椅子上,声音发颤:“凭什么?就凭几句模糊的话和所谓的‘常理’?我真的是去扶人的!”
沈玉拍了拍他的肩膀,沉声道:“先别急,我们还有二审的机会,我会帮你上诉,找到新的证据。”
走出法院大门,记者的话筒立刻围了上来。
庞友看着镜头,眼眶泛红,声音带着委屈:“我就是扶了个老人,结果被判要赔四万多。法官说我要是见义勇为,就该去抓撞人的人,可当时老人疼得站不起来,我怎么可能先去追人?”
当天下午,庞友将一审判决书全文发布在自己的自媒体账号上,配文:“善意换来了四万五的‘教训’,以后还敢扶人吗?”
这条内容迅速发酵,各大媒体纷纷跟进报道,#程序员扶老人被判赔#的话题冲上热搜榜首。
“这判决是在寒了好人的心”“按这逻辑,以后谁还敢行善”“常理推断就是以恶意揣测善意”,网友的评论一边倒地站在庞友这边,法学专家也公开质疑判决的推理逻辑。
某政法大学教授在采访中直言:
“法官认为‘见义勇为该抓撞人者而非仅扶人’,这一推理完全脱离实际。危急情况下,优先救助伤者是基本的人道主义选择,不能用理想化的标准苛责普通人的善意,更不能将善意行为反向推定成侵权证据。”
沈玉看着铺天盖地的舆论,拨通了庞友的电话,语气严肃:“你联系媒体的事,为什么没跟我商量?”
电话那头,庞友的声音带着一丝倔强:“沈律师,我就是想让大家评评理!我没做错,凭什么要背这个锅?”
“舆论可以引发关注,但也可能形成‘媒体审判’,干扰司法独立。”
沈玉语速加快,“二审还没开庭,你现在把事情闹大,反而可能让法院陷入舆论压力,对案件审理未必有利。而且,你确定自己真的完全没碰到许大兰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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