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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米阅读 > 其他 > 穿越必读手册 > 第11章 元朝——草原法则碰撞中原传统,民族等级高于法律条文

元朝的治安与刑罚精神,可以概括为:“祖述变通,附会汉法。”

听起来很包容?

但实际上,这是一锅“蒙古习惯法为底,金宋旧法为料,再撒上一把民族歧视的猛料”的乱炖!

一、治安总纲:四等人制度下的“差别化”治理

元朝最大的特点,就是用法律形式将民族不平等固定下来,这深刻影响了其治安与刑罚的方方面面。

“四等人”制:全国人民被分为四个等级:

1、蒙古人:统治阶层,享有最高特权。

2、色目人:来自西域、中亚的各族人,是蒙古人的助手,地位次之。

3、汉人:指原金朝统治下的北方汉人、契丹人、女真人等。

4、南人:原南宋统治下的民众,地位最低。

你的法律权利和人身安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你属于哪一等。

“同罪不同罚”是公开的、合法的原则。

“达鲁花赤”的至高权力:在各级地方政府,均设有由蒙古人或色目人担任的“达鲁花赤”(意为“镇守者”),作为最高监临官。

他可能不识字,但拥有最后决定权,是“地方的太上皇”。

习惯法与成文法的混合:蒙古原有的“札撒”(习惯法)与吸收金宋法律编成的《至元新格》、《大元通制》等法典并行,常常让司法实践充满“弹性”和不确定性。

【小课堂——剧情演绎】

想象你是一位生活在江南的“南人”商人。

你的货船被一个蒙古军官的随从抢劫了。

你去官府告状,主事的“达鲁花赤”是蒙古人,审理案件的可能是色目人或汉人官员。

根据法律,蒙古人殴打汉人,汉人不得还手;蒙古人因争吵或醉酒打死汉人,最多判罚出征和烧埋银(丧葬费)。

想到这一点,你递上状纸的手可能都在颤抖。

在这个时代,你的“守法”更多意味着对更高等级特权的无条件承认和避让。

二、执法天团:多元混合的“特权”队伍

元朝的执法队伍,充分体现了其民族融合(压迫)的特色。

1、最高裁决者:大汗(皇帝)与蒙古贵族:他们拥有超越法律的终极权力。

地方“三巨头”:

达鲁花赤(蒙古\/色目人):最高监临官,掌握最终拍板权。

总管\/知府(可能由汉人、南人担任):负责具体行政与司法事务。

判官\/推官(多为汉人):负责刑名案件的具体审理。

这种架构下,专业法官(汉人)常常需要向非专业但有权力的上司(蒙古人)解释法律,并服从其意志。

2、特殊治安力量:

“怯薛”军:皇帝宿卫,地位崇高,时常干预司法。

“探马赤”军:镇戍各地,兼有军事和治安职能。

“弓手”:基层征发的治安人员,负责巡逻、捕盗。

【吐槽区——剧情演绎】

宋朝罪犯:“推官容禀,依《宋刑统》……”

元朝罪犯:“达鲁花赤大人!小人是色目商人,与那汉人纠纷,应按《札撒》……

呃,还是按《通制》?”

同样是面对审判,元朝人首先得搞清楚该适用哪套法律,以及自己的等级够不够用。

三、法律依据:一部不断修补的“混合法典”

元朝始终没有制定出一部像《唐律疏议》或《宋刑统》那样系统严谨的法典。

1、《至元新格》:元初颁布,内容比较简单。

2、《大元通制》与《元典章》:前者是法律条文汇编,后者是圣旨、律令、判例的公文汇编。

它们共同构成了元代司法的主要依据,特点是“条格”(皇帝敕令)和“断例”(判例)占主导,体系庞杂。

3、“约会”制度:遇到涉及不同民族、不同职业(如僧、道、儒、军、匠)人员的案件,需要相关方面的负责人“约会”共同审理。程序繁琐,效率低下。

四、常见犯罪行为:在等级社会里的花式触雷

在元朝,很多犯罪行为都带着鲜明的时代和民族烙印。

1、政治死线:“谋反”、“大逆”。

尤其是汉人、南人的武装反抗,镇压极其残酷,常伴随大规模屠戮。

2、民族冲突类犯罪:

汉人、南人“私藏兵器”:这是重罪,目的是防止反抗。甚至禁止江南农家使用铁禾叉等农具。

3、“蒙古、色目人殴打汉人、南人”:如前所述,法律处罚极轻。

4、“汉人、南人还手”:则视为“犯上”,处罚极重。

5、职务犯罪:贪污**:元朝中后期,吏治**闻名史册。

“官吏敛迹,贪墨成风”,虽然法律有规定,但往往法不责众。

6、宗教相关犯罪:元朝宗教政策宽松,但涉及宗教纠纷(如佛道之争)时,处理起来非常棘手。

7、传统犯罪:盗窃、抢劫、杀人。

依然是打击重点,但量刑会因身份而异。

五、刑罚大全:承前启后与民族特色

元朝的刑罚体系,基本继承了唐宋的“五刑”体系,但也有一些变化和特色。

1、死刑:主要为斩、凌迟。凌迟使用较多,尤其用于惩治“谋反”等大逆之罪。

2、自由刑(徒刑):沿用了宋代的“杖徒”制度,即徒刑普遍附加杖刑。

徒刑分一至三年五等,分别杖六十七至一百零七下。

3、身体刑(笞杖刑):一个重大变化是,元朝将隋唐以来笞杖刑的尾数从“十”改为“七”。

(如笞刑分六等:笞七、十七、二十七、三十七、四十七、五十七)。据说这是元世祖“天饶他一下,地饶他一下,朕饶他一下”的体现,但实际打击力并不弱。

4、特色刑罚:

“黥刑”(刺面)的恢复与扩大:不仅用于“窃盗”,也广泛用于其他罪犯,标志着肉刑一定程度的回流。

“流刑”:广泛使用,常将江南人流放到漠北苦寒之地,将北方人流放到南方烟瘴之地。

“赔偿”制度(烧埋银):对于杀人罪,在刑罚之外,罪犯家属还需向被害人家属支付“烧埋银”(通常为五十两),具有明显的蒙古习惯法色彩。

【小课堂——剧情演绎】

假设你是一位北方的“汉人”,因为生活所迫偷了一头牛。

你被抓获后,根据法律,盗窃牲畜是重罪。你被判处“杖一百零七,徒三年”,并且脸上被刺字,标明盗窃。

与此同时,一位犯下同样罪行的蒙古人,可能只需赔偿牛主,并受到其本部首领的鞭笞处罚。

你服刑期满后,脸上的刺青让你难以谋生,而那位蒙古同胞早已无事发生。

这种基于身份的刑罚差异,是元朝司法最深刻的烙印。

六、治安环境:辉煌都城与动荡乡野

元朝的治安状况,呈现出巨大的地域和阶层差异。

1、大都(北京)与杭州:作为国际性大都市,商业繁荣,人口庞杂。

官府建立了类似宋代的消防和巡警体系,但管理难度更大,权贵子弟横行不法之事时有发生。

2、基层控制相对松散:由于民族隔阂和行政体系的特点,元朝对南方广大乡村的控制力远不如宋朝,豪强势力坐大,盗匪问题比较突出。

3、社会矛盾尖锐:“四等人”制下的民族压迫,沉重的赋税徭役,以及中后期严重的吏治**,导致社会矛盾空前激化,最终引发了规模浩大的元末农民起义(红巾军起义)。

【元朝“治安与刑罚”生存法则】

投胎是门技术活(再次强调):努力成为蒙古人或色目人,这是最硬的护身符。

认清你的“南人\/汉人”身份:时刻保持低调,避免与上位阶层发生任何冲突。

钱财有时能买命:熟悉“烧埋银”等赔偿制度,关键时刻或许能换一条生路。

远离政治,莫谈国事:民族压迫下的政治犯罪,代价是毁灭性的。

习惯法律的混乱与“约会”的繁琐:在这个体系下,想快速得到公正的审判是一种奢望。

特殊技能:

熟练掌握蒙语或至少一种色目语言(便于与上司沟通);

深刻理解“四等人”制下的各种潜规则和禁忌;

在民族混居地区巧妙周旋的社交能力;

拥有一副能扛住“笞杖”并适应流放地环境的身体。

总结:

穿越到元朝体验治安与刑罚,你将置身于一个“于融合中见隔阂,于粗犷中显不公”的独特时期。

从“达鲁花赤”的一言九鼎,到“四等人”制下的同罪异罚;从《大元通制》的庞杂条格,到笞杖刑尾数神秘的“七”;从大都城内的国际繁华,到乡村野外的盗匪蜂起……

元朝的“法”,是草原文明与农耕文明碰撞后的产物,它既试图吸收前朝经验,又顽强地保留着民族统治的特色,其核心是维护蒙古贵族的特权地位。

能在这个等级森严、矛盾丛生的帝国里找到生存空间,你绝对是一位精通“察言观色,顺势而为”的“等级社会生存大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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