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六十七章:废墟上的重生裁决
市中院刑事审判庭的空气里,似乎还弥漫着粉尘与铁锈的气味。赵桐权走上审判长席时,目光落在被告席上那个穿着工装的中年男人身上——陈建国,四十九岁,头发里还嵌着几点灰渣,左手食指缺了半截,是早年在工地被钢筋轧断的,此刻他佝偻着背,像株被暴雨打蔫的玉米。这场景让赵桐权的思绪微微一沉,“上一世”他曾审理过一起类似的重大责任事故案,包工头因违规施工导致脚手架坍塌,造成三人死亡,最终被判重刑,却在服刑期间中风瘫痪,留下一家老小无人照料。那时他只盯着“责任”二字,却没细想事故背后的生存困局,如今再面对陈建国,心里那杆法律的秤,多了层沉甸甸的考量。
“被告人陈建国,公诉机关指控你于今年3月15日,在未取得建筑施工许可证、未配备安全防护设施的情况下,组织工人拆除本市‘红光’老厂房,因违规操作导致厂房横梁坍塌,造成两名工人死亡、三名工人重伤,直接经济损失达280万元,其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事实是否属实?”赵桐权的声音透过麦克风,在庭内形成清晰的回响,撞在堆放的事故现场照片上,泛起细碎的涟漪。
陈建国猛地抬起头,声音嘶哑得像被砂纸磨过:“是……是我的错……但我没想到那根梁会塌啊……”他的眼泪混着脸上的灰泥滑落,“老王和小李都是跟我干了十年的兄弟,我对不起他们……”
“请公诉人出示证据。”赵桐权看向公诉席,脑海里已浮现出“上一世”的教训——责任事故案件中,伤亡数字和违规事实固然是量刑的基础,但管理者的安全意识、是否存在客观困难、事后的补救措施,这些细节往往比冰冷的条文更能衡量罪责的轻重。上一世那个案子,他因过分强调“违规即严惩”,忽视了包工头曾多次申请安全培训却被拒的背景,导致判决虽合法却显失情理,如今再面对类似的卷宗,心里多了层对“前因后果”的审慎。
公诉人郑检察官起身,将一份厚厚的卷宗放在桌案上,最上面是事故现场的航拍图——坍塌的厂房像只被踩扁的盒子,钢筋混凝土扭曲成狰狞的形状。“审判长,各位陪审员,经侦查查明,被告人陈建国以‘建国施工队’的名义承接红光老厂房拆除工程,该工程未办理任何审批手续,属于违法承揽。”
大屏幕上随即播放事故现场的监控录像:画面里,五名工人站在距地面八米高的横梁上切割钢筋,横梁两端仅用两根临时搭建的脚手架支撑,陈建国在地面指挥,手里拿着个锈迹斑斑的卷尺比划着。突然,左侧脚手架发出“咔嚓”的断裂声,横梁猛地倾斜,工人惊呼着随横梁一同坠落,烟尘瞬间弥漫了整个画面。
“经专家鉴定,”郑检察官指着屏幕上的受力分析图,“坍塌的直接原因是脚手架承重不足——陈建国使用的是报废的脚手架钢管,壁厚仅2.3毫米,远低于安全标准的3.6毫米,且未设置斜撑和防滑装置。更严重的是,他未对工人进行安全培训,未配备安全帽、安全带等防护用品,甚至在工人提出‘架子晃得厉害’时,还说‘没事,快点干完早拿钱’。”
她呈上尸检报告和重伤鉴定:“死者王建军系颅脑损伤死亡,李志强系胸腔脏器破裂死亡;三名重伤工人中,两人腰椎骨折,一人双腿截肢,均构成六级伤残。事故发生后,我们在陈建国的工棚里发现了一本台账,上面记录着‘钢管租赁费:0元’‘安全设备:无’,却详细记录着每个工人的‘日结工资:150元’——他为了节省成本,刻意省略了所有安全投入。”
郑检察官补充道:“陈建国曾在2018年因违规搭建临时工棚被行政处罚,2020年又因未佩戴安全帽作业被警告,此次事故属于屡教不改,主观上对安全隐患持放任态度,应从重处罚。”
辩护席上的周律师举手,声音带着一丝沉重:“反对!公诉人过分强调被告人的主观过错,忽视了客观条件的限制。”他调出红光老厂房的产权证明和拆迁公告,“该厂房已被列入危房改造名单,产权单位‘红光机械厂’因破产无力支付正规拆除费用,便以‘谁拆谁得废料’的方式将工程包给陈建国,仅支付2万元‘清场费’,这迫使陈建国不得不压缩成本。”
周律师播放了一段陈建国与机械厂留守人员的通话录音:“张科长,我真没钱租新架子,要不你们先垫点安全设备钱?”对方回应:“老陈,厂里就这条件,你能干就干,不能干有的是人抢着干。”周律师解释:“陈建国的施工队是‘夫妻店’,手下工人多是同乡,他既是包工头,也是唯一的安全员,并非故意忽视安全,而是受限于资金和技术条件。”
他呈上工人的证言:“陈哥平时总说‘慢点干,注意脚下’,那天拆梁前,他还亲自爬上去踩了踩架子,说‘应该没事’——他不是放任危险,是真的不懂专业的安全标准。”周律师补充道,“事故发生后,陈建国第一时间冲进废墟救人,自己被掉落的砖块砸伤了腿,且变卖了家里唯一的房产和货车,赔偿了死者家属各50万元,重伤工人的医药费也由他垫付,共计130万元,已尽到最大赔偿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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