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共王繄扈(yī hù) 这几年有点烦。
坐在祖父昭王南征未归、父亲穆王西游耗空的家底上,他觉得自己像个守着祖传大宅院、却发现梁柱有些蛀空的新管家。外头看着还是高门大院,里头却要精打细算。四方的诸侯,来朝见的次数似乎没以前勤了;贡金的车队,好像也没父王、祖父时那么壮观了。
这天,他正听着司土(司徒,管土地)禀报王畿内田亩的账目,外头传来一阵压低声音的争执,隐隐还有“卫”、“邦君厉”、“田”几个词飘进来。共王眉头一皱,正要发问,就见内史(书记官)捧着几卷简牍,一脸为难地进来。
“王,有狱讼。”内史说得含蓄。
“狱讼?何人何事?”
“是……是关于五田地的归属。”内史顿了顿,“涉事一方,是裘卫。另一方,是邦君厉。”
共王愣了一下。裘卫?这名字有点耳熟。旁边一个老侍从小声提醒:“王,就是前些年用皮货换林子,还把事儿铸在鼎上的那个‘裘’官。”
共王想起来了。一个挺能折腾、也挺会留“证据”的小贵族。他怎么又和邦君厉扯上土地官司了?而且,这事儿怎么闹到本王这儿来了?
他哪里知道,这场看似普通的土地纠纷,即将被另一件青铜器——五祀卫鼎——记录下来,成为后世窥探西周中期王权、法律与土地私有化进程的又一扇关键窗口。
一、一场“违约”引发的王室庭审
事情还得从几年前说起。
根据后来出土的“五祀卫鼎”铭文记载(这是裘卫的第三件“记事鼎”,时间在“五年卫鼎”之后),裘卫和邦君厉之间,又有一笔土地交易。这次可能不是简单的交换,更像是一次租赁或者抵押性质的复杂约定。
铭文大意是:裘卫向邦君厉支付了一笔财物(可能包括帛、金等),获得了厉所属某处“五田”土地的某种权益(可能是耕作收益权,或一定期限的使用权)。双方立有约定,厉应该保障裘卫的这项权益。
但后来,邦君厉爽约(“厉有罪”)了。具体怎么“有罪”?铭文没说透,可能是他反悔了,想把地收回去;可能是他没能保障裘卫顺利接管土地(比如原先土地上的耕作者不配合);也可能是他把同一块地的权益又许诺给了别人。
总之,裘卫的权益受到了侵害。他没选择私了,也没找地方官,而是一竿子捅到了最高层——直接把状子递到了周共王面前,控告邦君厉违约。
这下可就有意思了。
邦君厉,是“邦君”,有封地、有身份的贵族。裘卫,是个“裘”,中下层官员。按理说,这种纠纷,地方官或朝廷相关衙门(比如司土)处理就行了。为什么会惊动天子?
一个可能是,涉及土地权益,且数额(五田)不小,地方调解不了。另一个更可能的原因是:这块地,或者土地交易涉及的某些规则,可能牵扯到王室权威或根本性的礼法问题。
共王接到诉讼,没有推诿。他展现了一个“守成之主”对规则和秩序的重视。他下令,由朝廷重臣组成合议庭来审理此案。
铭文列出了豪华的审判阵容:井伯、伯邑父、定伯、悛(?)伯、伯俗父——这五位,都是当时中央政府的核心人物(三有司或类似高官)。由他们共同裁断(“乃俾)”) 此案。
二、现场勘验与“货币补偿”判决
五位大员没有坐在堂上光听双方扯皮。他们做了一件非常务实的事:亲临现场。
“乃(乃)令参有司:司土邑人趞(?)、司马頞(?)人邦、司工(空)陶矩、内史友寺刍,帅履裘卫厉田四田。”
他们命令三位具体职能部门官员(司徒、司马、司空的属官),加上内史的助手,一起去实地踏勘(“帅履”)那有争议的“四田”(可能“五田”中一部分有争议)土地。他们要确认土地的位置、边界、现状。
踏勘完毕,回到朝堂。经过审议,五位大员做出了裁决。这个裁决,非常耐人寻味:
他们没有简单命令邦君厉“必须履约”(比如强制把土地交给裘卫使用)。而是裁定:由于厉违约(“有罪”),他应当向裘卫支付赔偿。
赔什么?赔土地吗?不。铭文说:“乃(乃)俾(使)寓(?)以邑(?)……” 后面文字稍有残缺,但大意是:裁定厉给予裘卫相应的补偿。
最关键的是补偿的方式:“舍(施予)厉田……” 看上去还是给田?但结合上下文和西周金文惯例,这里的“舍田”很可能不是真的分割土地所有权,而是裁定厉将这块土地一定期限的收益,或者相当于这块土地价值的其他财物,支付给裘卫作为赔偿。
这更像一种经济赔偿判决,而不是物权强制履行判决。它承认裘卫的权益受损,也确认厉的违约责任,但解决方案是用“等价物”补偿,而不是动摇土地(尤其是贵族封地)的既有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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