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玄幻 武侠 都市 历史 科幻 灵异 游戏 书库 排行 完本 用户中心 作者专区
小米阅读 > 玄幻 > 憋屈道祖从给睿智仙子当义子开始 > 第33章 鬼修与体修

此篇功法名为天冥经。

是修真界鬼修通用功法之一。

只要有灵根就可以修炼,门槛可谓是十分之低。

其第一篇就讲述修真界的鬼修。

鬼修因仙道境界分为三个阶段。

驭鬼,归墟,永恒。

功法记载,所有的鬼修修炼到最后都会更改生命形式,以此拥有长久的寿命。

鬼修分为两个流派。

第一个流派是养鬼,豢养小鬼,让其互相吞噬最终培养出一个十分强大的厉鬼。

让其成为自己的本命鬼婴,并以此结婴,达成共生。

而天冥经是第二个流派的代表功法,对养鬼之法描述颇少。

这第二个流派就是化鬼。

修炼天冥经的修士需要历经生死之刻,并配合秘宝让自己处在这一刻,然后葬在一处极阴之地,来修炼天冥鬼体。

天冥鬼体,修成之后,可随时进入太虚,期间不需要引导,同时完全鬼化后,也不会丧失意识。

炼气期到金丹期是修炼鬼体,和驾驭鬼体的过程。

天冥鬼体修成之后会不受控制的发动,待修士将其完全驾驭后就可问鼎元婴。

元婴期到炼虚期是归墟阶段,这个阶段需要修士长时间处在虚无的太虚之中,感悟虚无之境。

合体期到渡劫期是太虚阶段,这个阶段的鬼修已经脱离修真界,成为一种不死不灭的太虚生命。

配套神通有。

天冥:这道神通是修成鬼体自动领悟的神通,可以拉同境界或低境界修士进入太虚。

墟灭:归墟阶段的鬼修在领悟虚无之境后,可带同境界或低境界的修士进入虚无的太虚中,将炼虚期以下的修士直接“溺死”。

太虚冥体:这是一种生命形式转换方式。

在太虚内,与修真界有关的神通都无法使用,而且由于鬼体的缘故,鬼修在太虚中会战力暴涨。

功法的最后,写着一句话。

此功法诞生于万化历,本没有驭鬼,归墟阶段,是一部延寿保命功法。

现由我老鬼真人进行改进,加入两个阶段用来专门针对体修,以此重铸鬼修荣光!

阅读完毕,刘多鑫将玉简从额头移开,心中惊异不已,没想到这本功法居然是专门针对体修的功法,那体修就真的这么强势?

“怎么不满意吗?”筱灵彤看见刘多鑫的神色问道。

“倒不是不满意,只是有点奇怪,这本功法好像是用来专门针对体修的。”

筱灵彤理所当然的回道:

“那是当然啦,现今修真界体修可是最受修士追捧的路子,战力极强,而鬼修就以体修的天敌而闻名。”

“这是他们唯一能拿出手的作用。”

这一番解释下来,让刘多鑫对体修产生了更大的好奇。

他刚想询问,身后就传来一道英气的声音:“你想了解体修吗?我这里有本体修功法,你拿去看吧。”

听见声音,引起刘多鑫二人的注意,他一回头就看到手握一道玉简的牡葵正站在他们身后不远处。

牡葵?带来了体修功法?

是想找个借口揍我吗?

刘多鑫心中泛起疑惑,一时没有回复。

忽的他看到了字幕,怕被打的他顿时放心了。

【你开始阅读天冥经】

【牡葵看你阅读功法,一时间想起她前两天的无理行为】

【她想到,她在你这个年纪还是个婴儿,她对你升起了愧疚】

【正巧你询问体修】

【她出现在你身后,将自己所修的体修功法交予你】

不是来打他的,而是来送功法的,刘多鑫抬眼看向那双金色的眸子,那瞳孔里满是天真。

好吧,体修脑子就是简单,从对方的十分真诚的眼神都能看出。

想到这里,刘多鑫点点头。

牡葵将手中的玉简撂给他,刘多鑫顺手接过,再抬头,牡葵已经消失不见。

筱灵彤这时开口:“正好不用我解释了,你去看功法吧,等成功踏入炼气期了,再说其他。”

说着她走向书柜,拿起刚刚没看完的书看了起来。

筱灵彤并没有打扰刘多鑫的兴致,想当初她接触功法时可比刘多鑫兴奋地多,所以她自然不会这么扫兴,提出让其为自己验证八卦这种不美的事。

这时间提出的话,刘多鑫绝对会认为她只是想利用他,虽然的确如此,但不同的形式表现的结果也是不一样的。

在筱灵彤看来,说是利用,倒不如说他们这是在交易,一种平等的交易,既然是交易,那她自然会给对方尊重。

平等的交易可是做朋友的开始。

这点筱灵彤十分清楚,她可不想在刘多鑫心中减分,她还想细水长流呢。

刘多鑫本来还想帮筱灵彤验证功法,但对方这么一说,他若是再提,倒显的不近人情了。

况且这段时间筱灵彤帮了自己这么多,他也不可能做出不配合的打算,既然对方想缓缓,他自然是表示尊重。

有时候适当的接受他人的好意,是一种尊重。

就这般很自然的刘多鑫开始查看功法。

这章没有结束,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

目录
设置
设置
阅读主题
字体风格
雅黑 宋体 楷书 卡通
字体风格
适中 偏大 超大
保存设置
恢复默认
手机
手机阅读
扫码获取链接,使用浏览器打开
书架同步,随时随地,手机阅读
收藏
换源
听书
听书
发声
男声 女生 逍遥 软萌
语速
适中 超快
音量
适中
开始播放
推荐
反馈
章节报错
当前章节
报错内容
提交
加入收藏 < 上一章 章节列表 下一章 > 错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