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篇气度恢宏:
“奉天承运大明皇帝,诏告欧罗巴诸国王侯、主教、领主及万民知悉:”
正文核心,条分缕析,措辞强硬如铁,逻辑严密如锁:
“一、奥斯曼者,本突厥别部,僭据西土,伪称帝号,暴虐其民,侵凌邻邦,阻塞商路,为祸日久。朕嗣守鸿业,怀柔远人,然彼怙恶不悛,屡抗王师。今遣上将,恭行天讨,已犁其庭,扫其闾,克定伪都君士坦丁堡,擒获伪苏丹塞利姆。奥斯曼之国统已绝,社稷已倾,其原有之疆土、城邑、人民、律法之统绪,自弘治三十二年七月十四日起,尽归大明统御继承。此天命所革,非人力可挽。凡奥斯曼旧疆,东起安纳托利亚,西至巴尔干,南包叙利亚、埃及,北括黑海沿岸,皆为大明不可分割之疆土。”
“二、凡欧罗巴诸国,此前与奥斯曼所订之任何条约、盟约、特许权状,自本诏书到达之日起,一概废止,永无效力。各国在奥斯曼旧疆内占有之土地、港口、商站、仓廪、教堂、田庄及其他一切产业,限接此诏书六十日内,自行清点人员资产,无条件撤出,并将地契、房契、人员名册及资产清单,移交当地大明驻军或新设官府。逾期不撤,或隐匿资产、破坏设施者,视为武装占据天朝疆土,天兵当即剿除,绝不姑息。”
“三、欧罗巴,公然派遣舰队,组成联合军队的八国,助奥斯曼逆抗王师,罪责显着。除须恪守前款外,另须遵行以下条款:
(甲)公开谢罪,由执政官或总督亲笔签署谢罪国书,遣特使至北京呈递。
(乙)赔偿大明军费及商民损失,各国需支付战争赔款银五百万两,自本诏书到达之日起,分三期限额付清,首期不得少于半数。
(丙)永久放弃在黑海、爱琴海及地中海东岸一切贸易特权、免税权及军事、商业据点所有权。
(丁)其商船舰队在未来十五年内,通过大明控制或保护之海域时,需缴纳特别护航及通航税,税率另定。”
“四、匈牙利王国、波兰王国,须于本诏书到达后三十日内,正式致书大明皇帝,承认以喀尔巴阡山脉东麓、多瑙河中下游现行大明实际控制线为永久、合法之东部边界。边界勘定细则,可由双方派员会商。边界确定后,须开放边境所有指定关市,允许持有大明官府文引之商队、人员自由通行、居留、贸易,并切实保障其生命财产安全。两国须承诺,永不收纳、庇护或支持任何奥斯曼残余势力及反抗大明统治之武装人员。”
“五、神圣罗马帝国皇帝、法兰西国王、英格兰国王、葡萄牙国王、西班牙国王、教宗宗座及其他欧罗巴主要政权之元首,须于本诏书到达后九十日内,正式致书大明皇帝,明确表示承认大明对奥斯曼旧疆之完全主权,谴责奥斯曼过去之侵略行径,并承诺永不以任何形式支持或鼓励任何反抗大明统治之势力。”
“六、为商讨战后欧亚长久和平秩序,确立各国交往之通则,大明皇帝特旨,定于弘治三十三年三月十五日,于北京皇城,召开‘欧亚安宁大会’。兹邀请欧罗巴诸国派遣全权特使团与会。大会将议定:各国与大明之政治关系准则、贸易通商互惠条约、海事法规与航行自由、争端和平解决机制、文化交流等关乎寰宇安宁之重大事宜。与会各国之态度与表现,将直接影响未来大明与之关系及贸易待遇。”
“七、本诏书自送达各国之日起,即为生效。各国对此诏书条款之反应速度、执行程度及遣使赴会之诚意,将作为大明判断其是否愿尊重天朝秩序、是否可作为睦邻共存之依据。顺天理,遵诏令者,可保安宁,共享商利;逆大势,违天命者,祸福无门,惟人自召,勿谓言之不预也。”
“钦此!”
弘治三十二年 九月十八日”
朱厚照阅毕,嘴角掠过一丝冷峻的弧度:“好!理直气壮,势压千钧。赔款数额较前议又有增加,限期更为明确,很好。此诏一出,欧罗巴恐无宁日矣。”他看向耿裕,“翻译与派使事宜?”
耿裕早有成算:“回殿下,翻译之事,已由格物总院属下的‘寰宇语言馆’牵头,汇集归化之西洋传教士、资深通译、及精研西学之学子,成立八个译审小组,确保各语种译文准确传达原文精髓,尤其关键法律与数目条款,杜绝歧义。派使方面,已遴选精干官员、通译、护卫共六十人,组成八支使团,各配发诏书正副本、国礼及沿途关防文书。四支走陆路,经定西京、匈牙利或波兰;四支走海路,分赴南洋、果阿、里斯本及威尼斯。确保最迟四个月内,诏书送达各国权力中心。同时,已密令活跃于地中海、北海之商船及情报人员,将诏书核心内容及献俘盛况广为散播,先声夺人。”
陆仁补充道:“殿下,此诏之‘六十日’、‘三十日’、‘九十日’等限期,对远近各国实则留有余地,旨在营造紧迫压力,迫其迅速内部决议,并分化其反应节奏。‘欧亚安宁大会’之期定于明年三月中,既予远国充足旅程时间,亦使近国无拖延借口。大会筹备,文化与礼仪部、外交事务部需即刻启动,场馆、仪典、接待、安保、议题设置,均须体现天朝气度与掌控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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