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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案纪实録 第21章 台风夜的追杀

作者:汝南墨尘 分类:其他 更新时间:2025-11-30 04:37:30

1999 年 6 月 7 日中午,南海生成的特大台风带着摧枯拉朽之势登陆,短短数小时便席卷了广州市及周边地区。狂风如野兽般咆哮,裹挟着倾盆暴雨砸向大地,天地间霎时被白茫茫的雨幕吞噬,连近处的楼宇都成了模糊的剪影。

坐落于广州市东南约 15 公里处的番禺市中村镇,有一片以豪华气派闻名的别墅区 —— 祈福新村。此刻,这片西班牙风格的红瓦建筑群也被台风裹挟的雨雾笼罩,树木在狂风中疯狂摇曳,仿佛随时会被连根拔起。

“杀人啦!杀人啦!快来人呐!快来人呐!”

下午 4 点 20 分,一声声撕心裂肺的呼喊突然划破祈福新村的雨幕,从七街 b116 号别墅前传出,在风雨中颤抖着扩散开来。

接到报警后,番禺市公安局中村镇分局的公安人员在 4 点 30 分便赶到了案发现场。警车艰难地在积水的道路上行驶,雨刮器以最快速度摆动,却仍难以拨开眼前的雨雾。当干警们冲进别墅时,眼前的景象让这些常年与犯罪分子打交道的老刑警们都倒吸一口凉气 ——

别墅一楼宽敞的大厅内,横七竖八地躺着 6 具血淋淋的尸体,鲜血在地板上汇成蜿蜒的溪流;随后,干警们又在二楼的洗手间内发现了第 7 具男尸。经初步勘察,这 7 人全部死于枪杀。

案情重大,刻不容缓。番禺市公安局立即将情况向广东省公安厅和广州市公安局汇报。省、市两级公安部门接到报告后,迅速派出大批精兵强将赶赴现场。专案指挥部当天晚上就在祈福新村紧急成立,灯火通明的临时指挥部里,烟雾缭绕,侦查员们围着现场平面图,眉头紧锁。

指挥部成立后,迅速展开了一系列侦破工作:

第一时间对案发别墅及周边进行仔细勘察,不放过任何蛛丝马迹;

立即核实 7 名死者的身份,全面排查他们的社会关系网;

对当天出入祈福新村的所有车辆进行逐一检查,发现可疑立即扣留。

为此,广东省公安厅和广州市公安局一口气出动了 40 多辆警车,不仅封锁了案发现场,还卡住了进出中村镇的所有交通要道,对来往车辆进行严格盘查。数百名荷枪实弹的防暴警察身穿防弹衣,三步一岗、五步一哨,将查车点从番禺的祈福新村一直延伸到靠近广州市区的洛溪大桥桥头。

祈福新村作为高尚别墅区,居住的多是港澳台人士、外国人以及国内的明星和富商。嗅觉敏锐的香港亚洲电视等多家新闻媒体,当天晚上就在晚间新闻中播报了这起惨案。第二天,广州的主要媒体及港澳台所有新闻媒介都对此进行了报道,加之海内外互联网络上绘声绘色的夸张宣传,更让这起案件蒙上了一层神秘色彩,变得扑朔迷离。一时间,这起特大惨案震惊了世界。

凡是到过祈福新村的人,都会对这里留下深刻印象 —— 一幢幢西班牙风格的豪华别墅错落有致,更令人瞩目的是其堪比军事基地的全封闭式保安措施。大门口有 3 名训练有素的保安员 24 小时值班,住宅区内还有多名保安人员不间断巡逻,案发现场西侧不远处就设有一个岗亭。

居住在此的居民,必须凭新村制作的、贴有本人照片的居民证才能出入;所有外来人员,一律要登记所找之人的姓名和住址,领取临时出入证,并且要由保安人员打电话征得屋主允许后,方可进入;如果来访者开车入内,必须先登记司机姓名、车牌、车型等信息,还要留下驾驶证才能放行。

发生惨案的七街 b116 号别墅共三层:一楼有客厅、饭厅、厨房和洗手间;二楼有两间大卧室及洗手间;三楼是活动室和客房。

警方进一步勘察发现:别墅所有门窗均无破损痕迹,相邻别墅也没有发现有人攀爬的迹象;7 名死者衣着整齐,各房间内的现金、物品及首饰均未丢失;三楼的麻将桌上,烟灰缸和几部手机仍完好摆放,经指纹鉴定,没有发现外人触摸的痕迹。

这一切都表明,现场没有发生过激烈搏斗,凶手极有可能是熟人。

尸体检验结果显示,7 名死者均为眉心、太阳穴等要害部位遭近距离枪击致死。在现场沙发底等隐蔽处,侦查人员发现了 7 枚弹壳,经鉴定均为同一支制式小口径步枪所发射。

不久后,7 名死者的身份被逐一查明:

房主武振辉,香港人;

武振辉的母亲袁金香,广州人;

武振辉的姐姐武以莲,香港人;

武振辉的女友贾丽华,澳大利亚人;

贾丽华的母亲林瑞兰,广州人;

武振辉的朋友龚鹏,美国人;

武振辉的司机王某之妻张小川,番禺人。

警方深入调查得知,武振辉 6 月初从澳门经珠海入境。案发当天,他先是和龚鹏等几个朋友在别墅里打麻将,中午朋友们离开后,别墅里只剩下他和龚鹏两人。

下午 1 点 07 分,武振辉的司机王某开车拉着袁金香、武以莲、贾丽华、林瑞兰、张小川等 5 人,从祈福新村外面回到别墅门前,随后王某独自开车外出,前往番禺市郊的一家发廊理发。

两个多小时后,王某从发廊出来,先到幼儿园接了女儿回家,然后再开车前往武振辉的别墅,准备接妻子回家做晚饭。结果还没进屋,就发现了这起凶杀案,他当即报了警。

专案组综合种种迹象分析,得出了以下判断:

杀手应是从大门进出,熟人作案的可能性最大;

杀手凶残嗜血,下手狠辣,设计精确,还能从容捡走暴露在外的弹壳,此人必定头脑冷静,很可能是黑帮分子甚至职业杀手;

根据 7 人的死亡顺序推断,杀手进入一楼客厅后,先将武振辉枪杀在沙发上,再到二楼枪杀龚鹏,此时 5 名女性恰好从外面回来,杀手为灭口将她们逐一射杀;

杀手专门选择台风天下手,此时风急雨狂,异响不易被人发觉,显然是有预谋而来,作案目标应为武振辉或龚鹏;

杀手人数可能为两到三名,作案时间很可能在中午 12 点 30 分到下午 1 点 30 分之间;

司机王某送 5 名女性到别墅后并未进门,因此得以逃过一劫。

由于案件性质恶劣、影响重大,专案组派出近百名精兵强将,兵分多路,日夜兼程奔赴香港、澳门、黑龙江等地,对死者武振辉、龚鹏及相关关系人展开了大量艰苦细致的调查。

调查结果显示,武振辉绝非善类,可谓罪行累累。他原籍广东台山市,1975 年偷渡到香港,4 年后获得香港居留权,1992 年入住番禺祈福新村,先后在这里购买了三栋别墅。

90 年代中期,武振辉曾在番禺做过倒卖汽车的生意,1997 年离婚,育有一子一女。近年来,他不务正业,在澳门开设有私人赌场,且有特大制毒贩毒的嫌疑。

1990 年 1 月 20 日,香港尖沙咀一家百货公司的金银珠宝店发生一起 400 万元的珠宝大劫案。3 名歹徒与前来围捕的近百名香港皇家警察对峙开火,其中一人被当场击毙,另外两人仓皇逃脱。事后,香港警方发现,这两名歹徒逃离现场时所驾驶的汽车,正是武振辉的私家车。

案发后不久,香港警方在机场抓获了正要乘机离开香港的武振辉,但因证据不足,只好将其释放。武振辉在内地的家人也反映,他不务正业且心术不正,将来必定不得好死。

而另一名死者,43 岁的美籍华人龚鹏,原籍台湾,1992 年回到中国内地经营药品生意,在上海、珠海等地均开设有公司,生意规模较大,社会交往广泛,全国各地都有他的朋友。

综合种种因素,警方最终断定,武振辉应死于仇杀。那么,杀手到底是谁?又藏身何处呢?

武振辉在江湖黑道上的社会关系极其复杂。警方在对其关系人进行大量排查后,一个叫苏贵彪的人进入了专案组的视线。

苏贵彪,外号 “彪哥”,现年 38 岁,香港人,原籍广东云浮市。他 1980 年偷渡到香港,后来取得香港居留权。1984 年,他因游荡被判罚 500 元及守行为一年;同年又因抢劫珠宝行,被香港法院判处 12 年有期徒刑。

警方调查发现,苏贵彪生性凶残,无恶不作,是身负多宗血债的在逃犯。他不但涉嫌参与制贩毒品,还在湖南岳阳和广东惠州制造过两宗枪杀案。自从 1997 年从香港再次潜回内地后,他就再也没有回过香港。在他看来,弹丸之地的香港太小,只有内地才是他可以 “干一番大事业” 的广阔天地。

根据专案小组调查,苏贵彪和武振辉交往甚密。武振辉的邻居也向警方反映,案发之前,苏贵彪曾经在武振辉的家门口等候过他。

苏贵彪的一些朋友反映,他生性暴戾,喜怒无常,身上总是带有枪械。经过深入调查,警方发现苏贵彪在案发后,与其好友陈伟成一同失踪了。

陈伟成,38 岁,番禺人,外号 “大头成”。专案小组分析确认后,认为苏贵彪和陈伟成有着重大作案嫌疑,于是立即部署兵力,对两人在广州的住宅及其关系人进行秘密监控。

1999 年 8 月 1 日,警方突然发现苏贵彪和陈伟成分别出现在番禺市区和广州市的芳村区,并且查实陈伟成在芳村另有一个秘密住址。

1999 年 8 月 5 日,专案小组决定立即秘密逮捕 “大头成”,以便通过陈伟成查出苏贵彪的行踪。当天上午 9 点 50 分左右,广州市刑警支队在芳村陈家附近的菜市场里,将大头成及其情妇一并擒获。

经过对大头成的连夜突击审讯,8 月 6 日凌晨 2 点左右,陈伟成终于交代了他伙同苏贵彪在祈福新村枪杀 7 人的作案过程,还交代了案发后两人购买了两条机动船,驾船到东莞、惠州、博罗等地准备再寻机作案的经过。后来,陈伟成因自己的船被损坏,只好上岸修理,期间一直藏匿在芳村的情妇那里;而苏贵彪则与一名刚勾搭上的女人在船上鬼混,并在番禺的南浦一带水域流窜。

根据陈伟成交代,苏贵彪的吝啬计较、随意杀戮早已严重破坏了黑社会所谓的 “游戏规则”,成了港澳黑帮中的 “害群之马”,被多方势力欲置之死地而后快,因此港澳黑帮也在全力追杀苏贵彪。其实,命案发生后,广东警方的大力追捕,更令苏贵彪如丧家之犬,惶惶不可终日。

根据陈伟成提供的线索,8 月 6 日下午 2 点 40 分,特警队员在番禺的南浦水域搜索时,突然发现了一艘可疑船只,于是立即调集 4 艘机动船悄悄跟踪。

便衣刑警们发现,这条机动船并不靠岸,只是在不断兜圈子:一会儿在河流中游荡,一会儿驶入小河道,一会儿又转出来。警方不能完全证实船上的人就是苏贵彪,因此 4 艘机动船既不敢过分靠近,又要紧紧盯住,战前的气氛异常紧张。

为了不使这条 “大鱼” 漏网,警方还在两岸各分两组,用摩托车、汽车沿岸追踪。后来,这条船停泊在一个旧渡口,一名女子上岸去买盒饭。便衣刑警们发现,这名女子的容貌、身形等特征,与陈伟成的交代完全吻合。警方因此判断,这个女人必定是苏贵彪的情妇,而苏贵彪肯定就在船上。

夜幕很快降临,这条机动船像是嗅到了风声,突然加速往西边疯狂逃窜。警方立即派出一艘机动船迅速追击。异常狡猾的苏贵彪突然一个急转弯,将船驶入一条小河道,然后手持火力强大的冲锋枪,对着即将被撞翻的警方船只及船上的警察疯狂扫射。

说时迟那时快,就在苏贵彪跳上船头举枪扫射的一瞬间,警船上的警察们见势不妙,立即翻身跳船潜入水中,从而避免了一起重大伤亡事件。

苏贵彪站在船头一边持枪扫射,一边大声骂道:“狗公安,有种的你给我出来!” 随后趁乱开船仓皇逃窜,不一会儿便驶离了警方的视线。

1999 年 8 月 6 日深夜,得知苏贵彪突破重重包围向西逃窜后,警方又出动重兵,在广州市的芳村区、海珠区和周边的番禺市、顺德市、佛山市、南海市等地形成一个大大的包围圈,从水路和陆路两路开展大规模围捕行动。

8 月 7 日凌晨 1 点多钟,公安人员在距离南浦岛不远的水面上,发现了苏贵彪所遗弃的机动船,在船上发现了各类武器和子弹一大批。

8 月 8 日上午 10 点左右,苏贵彪的行踪在广州市海珠区的南洲路被警方发现。专案组立即决定,在芳村区和海珠区重点布控:一方面在各个卡点盘查可疑车辆和人员,另一方面对苏贵彪关系人的住宅实行 24 小时监控。

1999 年 8 月 8 日深夜 11 点 20 分左右,芳村区公安局巡警大队特警中队的 5 名民警,在芳村区珠江隧道口检查可疑车辆时,截查了一辆夏利出租车。坐在车后排的只有一名乘客,此人三四十岁年纪,下车后十分热情地和警察打招呼。

警察让他出示证件,此人掏出一张 “省府二办” 的工作证。刑警们仔细辨认后,察觉有异,接着发现他的腰间鼓鼓囊囊,于是让他举高双手接受检查。

警察在他怀里搜出了一支带有红外瞄准仪的五四式手枪,子弹已经上膛。特警队员们见状,以迅雷不及掩耳之势将其扑倒,牢牢铐住他的双手。接着,特警队员又在其腋下搜出一支上膛的仿六四式手枪,在车上的一个袋子里,还搜出了一挺已压满子弹的微型冲锋枪。

令人啼笑皆非的是,此人被擒拿后,竟面不改色心不跳,显得镇定自若。他居然拿出领导者的口气,十分严厉地批评特警队员,声称自己是秘密警察,受国家公安部派遣,正在调查番禺祈福新村特大恶性杀人案。

到了 8 月 9 日凌晨 2 点左右,特警队员将此人押回广州市刑警支队,开始连夜审讯。经过审讯证实,此人正是警方追捕已久的祈福新村 “7?10” 命案主要嫌疑人 —— 苏贵彪。

根据苏贵彪和陈伟成的交代,这起特大惨案的真相终于大白于天下。

1999 年 6 月 7 日中午,苏贵彪携带一个装有可接驳的小口径步枪的皮箱,陈伟成携带一个装有五四式手枪的手袋,一同来到祈福新村 b116 号别墅。

苏贵彪怀疑,武振辉前不久帮他弄来的一批冰毒原料货不对版,导致制造出的毒品不合格,让他损失了 400 多万元。这天,苏贵彪上门就是要干掉武振辉,以泄私愤。

当时,苏贵彪敲了敲武振辉的家门,**着上身的武振辉前来开门。由于三人事先相识,于是一边聊着天一边往客厅走去。

此时,苏贵彪向武振辉问清楚楼上还有一个 “台湾老板”(即龚鹏)后,突然凶相毕露地问武振辉:“你信不信,我今天要打死你?”

武振辉以为他在开玩笑,指着自己的肚子说:“你打呀!你打呀!”

苏贵彪当即掏出小口径步枪,一枪击中武振辉的胸部,随后又在他头上补了两枪,将其打死。接着,他迅速冲上二楼,将正在洗手间里整理衣物的龚鹏残忍杀害。

当苏贵彪回到楼下捡回弹壳,准备迅速撤离时,5 个女人正好回家敲门。苏贵彪和陈伟成立即用枪逼着她们走进客厅,陈伟成持手枪在一旁监视,苏贵彪则用步枪对着她们的脑袋,将她们逐一枪杀。

1999 年 8 月 9 日晚上,特警队员全面出击,在苏贵彪的关系人家里搜出了 77 式手枪、电击枪、各种军警服装和证件等一大批物品。

至此,警方共搜出 9 支枪械,包括五四式手枪 2 支、仿六四式手枪 1 支、微型冲锋枪 2 挺、小口径步枪 1 支、雷明登猎枪 1 支、高压气枪 1 支、电击枪 1 支;另外还有各类子弹 200 多发、烈性硝胺炸药 2 桶、雷管 7 枚、冰毒 50 克,以及各种作案工具一大批。

这起震惊海内外、骇人听闻的恶性枪杀案,终于告一段落。

1999 年 11 月 3 日上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番禺市公开开庭,对这起震惊海内外的广东番禺祈福新村 7 人命案的案犯作出一审判决:

苏贵彪因犯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抢劫罪、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非法储存爆炸物罪、非法持有毒品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 6000 元;

陈伟成因犯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抢劫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 5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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