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同日稍晚。
地点:省检察院检委会会议室。
椭圆形的会议桌旁,气氛凝重。省检党组班子成员、主要业务部门负责人悉数在座。
议题正是审议一起由侯亮平亲自负责的、在全省范围内影响巨大的“恒远集团非法集资、合同诈骗案”的补充侦查和起诉方案。
案情复杂,涉及金额高达数十亿,受害者遍布全省,社会关注度极高。
侯亮平站在投影幕布前,身着检察制服,头发梳理得一丝不苟,神情严肃认真。他用激光笔指着幕布上复杂的案情脉络图和经济数据模型,声音清晰洪亮:
“……综上所述,经过前期缜密侦查,现已基本查明恒远集团实际控制人张恒远,伙同其核心管理层,以高额回报为诱饵,通过线上线下多种渠道,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同时,在多个房地产项目中,虚构项目进度、伪造销售合同,实施合同诈骗,涉案金额特别巨大,犯罪事实清楚!”
他切换画面,展示核心证据链:“关键证据包括:数千名受害投资人的报案材料及投资凭证;银行流水证明资金归集及异常转移;部分项目工地实际停工与宣传不符的现场照片及证人证言;以及张恒远亲信财务主管(已转为污点证人)的部分供述,指证张恒远授意其做假账、转移资金。”
侯亮平顿了顿,目光扫过在座的各位委员,尤其是在袁泽脸上停留了一瞬,带着一丝不易察觉的挑战意味:“然而,本案目前仍存在一个关键证据环节的瑕疵,可能影响起诉的完整性和最终判决的稳固性。”
幕布上出现一份电子数据鉴定报告摘要:“我们在对恒远集团核心服务器进行数据提取时,发现一份至关重要的后台数据日志,该日志清晰记录了张恒远通过加密通讯软件向其技术部门下达指令,要求篡改线上投资平台实时显示的投资人数和金额数据,以制造虚假繁荣,诱骗更多投资人入局的直接证据!”
侯亮平的语气变得凝重:“问题在于,这份数据日志,是由我们聘请的外部技术专家(非本案正式侦查人员)在进行数据恢复时提取的。根据《电子数据取证规则》第十七条之规定,‘电子数据的提取、固定过程应当由两名以上侦查人员进行,并制作笔录’。
该专家的提取行为,虽然技术层面无误,但其身份不符合‘侦查人员’的要求,程序上存在瑕疵。若在庭审中,辩护律师以此为由提出非法证据排除,这份关键证据很可能被法庭否决!这将导致指控张恒远直接操纵诈骗的核心链条出现断裂!”
会议室里响起一阵低低的议论声。几位委员眉头紧锁,显然也意识到了问题的严重性。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的天平,在此刻显得格外沉重。
“因此,”侯亮平提高了音量,带着一种坚持原则的固执,“我的意见是:第一,这份由外部专家提取的数据日志,暂不作为核心指控证据提交,避免程序风险。
第二,立即指派两名具备电子数据取证资格的正式检察技术人员,重新对服务器进行规范提取。
虽然这会耗费一定时间,甚至可能因数据覆盖或损坏导致无法完全恢复,但这是确保程序合法、证据经得起检验的唯一途径!
我们不能因追求效率而牺牲程序的正当性,否则,即使最终定罪,也会为司法公正蒙上阴影!”
他的目光再次投向袁泽,带着明显的对抗意味:“袁检,您一直强调‘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这‘法律’,不仅包括实体法,也包括程序法!这是检察权独立行使的基石!”
侯亮平的发言逻辑严密,引经据典(《电子数据取证规则》第十七条),将程序瑕疵的风险和坚持程序正义的必要性阐述得清晰有力。
他刻意将袁泽强调的“法律”概念窄化为“程序法”,并上升到“检察独立”的高度,试图在理念上占据道德制高点,对抗袁泽可能主张的“结果导向”。
他看向袁泽的眼神,充满了扞卫信仰的坚定和一丝不易察觉的优越感。
侯亮平的话音落下,会议室陷入短暂的沉寂。
所有人的目光都聚焦在袁泽身上。他依旧坐在主位,姿态放松,手指无意识地轻轻敲击着光滑的桌面,发出轻微的“哒、哒”声。
他的脸上没有任何被挑战的愠怒,只有一种深沉的平静和……一丝淡淡的嘲讽?
终于,袁泽停下了敲击的动作。他没有立刻反驳侯亮平,而是缓缓站起身,走到会议桌前方,站在了侯亮平刚才的位置。
他没有看幕布,而是直接面向在座的各位委员,目光平静地扫过全场。那目光并不锐利,却带着一种洞悉一切的穿透力,让侯亮平心中那点刚刚建立起的“理念高地”瞬间变得摇摇欲坠。
“侯副检察长,”袁泽开口了,声音不高,却异常清晰地传入每个人耳中,带着一种金属般的冷硬质感,“你引用的规则,没错。程序正义,确实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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