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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米阅读 > 其他 > 师生心理学江湖:对话手册 > 第264章 课 数智时代的版权之辩~生成式AI创作的法治思辨课

和蔼教授的数字法治课堂上,以生成式AI生成内容的版权归属与侵权认定为核心议题,带领叶寒、秦易等六位学生展开跨学科深度探讨,直击AI技术落地后的法律空白。课堂从AI创作小说、绘画引发的真实版权纠纷切入,拆解司法实践中独创性认定、权利归属、侵权界定的三大痛点,融合易经“变易与不易”的辩证思维界定法律规则的调整边界,运用心理学归因理论、创作主体性认知厘清权利归属逻辑,依托哲学技术异化与人性坚守的思辨明确侵权认定内核。既围绕数字法治与知识产权的核心要求,探讨AI生成物版权规则的理论建构与实践适用,更引导学生理解技术迭代下,法律“守底线、应变化、护创新”的核心要义,探索契合数字时代的知识产权保护路径。

正文:(课堂铃响,和蔼教授将几则AI创作版权纠纷案例投影在屏幕上,有AI写小说被抄袭、AI绘画作被商用、博主用AI生成文案遭维权等,笑着看向台下的六位学生)

和蔼教授:同学们,今天我们聚焦数字法治与知识产权的核心热点——生成式AI生成内容的版权归属与侵权认定。现在打开AI写文案、作画作、写小说已成常态,但屏幕上这些案例,却暴露了一个现实问题:AI生的东西,到底算不算受保护的“作品”?版权该归敲键盘的使用者、造AI的开发者,还是干脆归公有领域?一旦被抄袭、被滥用,该怎么认定侵权?这些问题没有明确法条答案,却是司法实践天天要面对的难题,也是我们今天要聊的核心。大家先结合案例,说说你们最困惑的点是什么?

秦易:(率先起身,指尖点着AI绘画维权案)教授,我从技术角度看,AI生成内容本质是算法对海量训练数据的重组、推演,是概率模型的输出,没有人类创作的“主观思想和情感注入”。《着作权法》要求作品有独创性,可AI只是“执行指令”,连自己在创作什么都不知道,这能算作品吗?如果不算,那谈何版权归属和侵权?

和蔼教授:秦易的问题戳中了核心——独创性认定,这是AI生成物版权问题的第一道门槛。叶寒你是法学功底扎实,从《着作权法》的立法本意出发,说说看,独创性的核心到底是“人类专属创作”,还是“独有的表达形式”?

叶寒:教授,我认为《着作权法》的核心是激励创新、保护劳动成果,而非单纯限定“人类创作”。比如有博主想创作一组“国风赛博插画”,他要给AI设定关键词、调整风格参数、筛选生成结果,甚至对画面细节进行二次修改,这个过程中,博主投入了创造性劳动,AI只是他的“高级创作工具”,就像画家的画笔、作家的电脑。这种情况下,AI生成物的表达形式是独有的,背后有人类的创作意图,理应符合独创性要求。

和蔼教授:说得好,这就引出了易经的核心智慧——变易与不易。《易经》讲“穷则变,变则通,通则久”,法律的核心原则是“不易”的,比如《着作权法》保护创新、尊重劳动的初衷永远不变;但面对技术迭代的“变易”,法律的适用边界、认定标准必须“变”。古代的创作工具是笔墨纸砚,近代是打字机、相机,现在是AI,工具在变,创作形式在变,但只要背后有人类的创造性劳动,就该纳入法律保护范畴,这就是“变中守常”。许黑你平时关注司法实践,说说看,实践中法院在认定时,更看重哪些因素?

许黑:教授,我研究过近年的相关判例,法院其实是“看人类参与度”的。如果只是简单输入一句“写一篇散文”,AI直接生成,法院一般不认定为作品;但如果人类有明确的创作意图、进行了个性化设计、投入了创造性劳动,法院就会认可其独创性。但问题是,“参与度”的标准没有量化,比如调多少参数算“创造性劳动”?二次修改到什么程度算“独立创作”?不同法官有不同判断,这就导致同案不同判。

和蔼教授:许黑的观察很精准,这背后其实是心理学上的归因理论。人们会根据“行为的控制源”来分配权利和责任,人类对创作过程的控制度越高,越容易被认定为创作主体,也就越该享有版权。但因为“控制度”没有统一标准,就会出现认知偏差。蒋尘,你从心理学角度说说,该如何量化这种“参与度”,减少司法认定的偏差?

蒋尘:教授,心理学上的量化评估模型可以借鉴,我们可以把人类的参与行为分成几个维度:创作意图的设定(比如明确主题、风格)、参数的个性化调整(比如关键词筛选、风格调试)、生成结果的筛选与修改(比如从几十张AI画作中选一张,再进行细节修改)、创作成果的整合与运用(比如将AI文案融入自己的视频脚本)。给每个维度设定权重,累计达到一定分值,就认定为“具有创造性劳动”,这样就能让司法认定更客观,减少认知偏差。

和蔼教授:这个思路非常实用,把模糊的“参与度”变成可量化的标准,正是解决司法认定难题的关键。聊完独创性,我们再来聊第二个核心问题——版权归属。如果AI生成物被认定为作品,版权该归谁?是使用者、开发者,还是双方共有?周游你研究涉外法治,也看看国外的相关规则,说说你的看法。

周游:教授,目前各国的规则也不统一,美国偏向“使用者权利说”,认为使用者的指令输入是创作的核心,版权归使用者;欧盟更关注开发者的权利,认为算法和训练数据是AI生成的基础,开发者应享有邻接权;还有些国家认为,AI生成物是“人机协作”的结果,版权归双方共有。而我国目前没有明确规定,实践中争议很大,比如有企业用AI生成产品宣传文案,员工认为自己是使用者,应享有版权,企业认为AI是公司购买的,版权应归公司,这类纠纷越来越多。

和蔼教授:周游梳理得很清晰,其实版权归属的本质,是利益与责任的对应——谁投入了创造性劳动,谁对创作成果有控制,谁就享有权利;同时,谁享有权利,谁就该承担侵权责任。这就契合了哲学上的权责一致原则。吴劫,你从哲学角度分析一下,如果把版权归AI本身,可行吗?为什么?

吴劫:教授,这肯定不可行。哲学上认为,“主体”的核心是具有主观意识、能独立承担责任,而AI只是技术工具,没有自我意识,更无法独立承担侵权责任。如果把版权归AI,那一旦AI生成物侵犯了他人的着作权,比如AI生成的小说抄袭了人类作家的作品,该让谁承担责任?是使用者还是开发者?必然会导致责任主体缺位,引发更多纠纷。所以版权归属的主体,只能是人类,要么是使用者,要么是开发者,要么是双方共有,核心看谁的劳动投入更核心。

和蔼教授:说得很透彻,AI永远只能是“工具”,而不能成为法律意义上的“主体”,这是我们讨论所有问题的前提。那具体该如何划分使用者和开发者的权利?这里我们可以再结合易经的**“位”与“责”** 思维,《易经》讲“位不同,则责不同,权不同”。开发者的“位”,是研发算法、搭建模型、整理训练数据,其核心贡献是“提供创作工具”,所以可享有邻接权,比如要求使用者注明AI工具名称、获得合理的报酬;使用者的“位”,是设定创作意图、投入创造性劳动、实现创作成果,其核心贡献是“主导创作过程”,所以可享有着作权,比如对AI生成物享有发表、使用、转让的权利。如果是企业组织员工使用公司AI工具创作,属于职务行为,版权则归企业所有,这就是“位责权相统一”。

(教授喝了口水,点击屏幕,切换到AI生成物侵权认定的案例)

聊完归属,我们进入第三个核心问题——侵权认定。这也是实践中最复杂的问题,主要分两种情况:一是AI生成物侵犯他人着作权,比如AI生成的内容与人类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二是他人未经许可使用AI生成物,比如抄袭AI绘画、盗用AI文案。大家先说说,第一种情况,该如何认定侵权责任?

秦易:教授,从技术角度看,AI生成内容侵犯着作权,本质是训练数据中包含了他人的受保护作品,且AI在生成过程中“借鉴”了这些作品的表达形式。但问题是,AI的训练数据海量,很难追溯具体抄袭了哪部作品,也很难认定“实质性相似”,因为AI是对海量作品的重组,不是简单的复制粘贴。

和蔼教授:秦易点出了侵权认定的两大难点——溯源难和实质性相似认定难。叶寒,你从知识产权法的角度,说说认定侵权的核心标准是什么?即使是AI生成的内容,这个标准是否需要改变?

叶寒:教授,认定着作权侵权的核心标准永远是**“接触 实质性相似”**,这个标准不会因为AI而改变。首先要认定被侵权作品是否被AI接触过,也就是是否纳入了训练数据;其次要认定AI生成物与被侵权作品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即表达形式是否相同或近似,而不是思想观念。即使AI是重组,只要其表达形式借鉴了他人作品的核心部分,比如小说的情节脉络、绘画的构图色彩,就构成侵权。

和蔼教授:没错,核心标准不变,这就是法律的“不易”。但针对AI的特殊性,认定方式需要“变易”。比如针对“溯源难”,我们可以要求AI开发者建立训练数据溯源机制,记录训练数据的来源,明确哪些是公版作品、哪些是获得授权的作品、哪些是未获得授权的作品;针对“实质性相似认定难”,可以运用技术手段,比如AI比对系统,对AI生成物和疑似被侵权作品进行内容比对,量化相似程度。同时,这里还要运用心理学的共情原理,侵权认定不仅要看技术比对结果,还要考虑被侵权人的心理感受,比如AI生成物是否导致公众对作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是否损害了被侵权人的创作利益和人格利益。

许黑:教授,那如果AI生成物侵犯了他人着作权,责任该由谁承担?是开发者还是使用者?比如使用者不知道AI训练数据包含未授权作品,导致AI生成内容侵权,使用者需要承担责任吗?

和蔼教授:许黑的问题,涉及到过错责任原则,这也是民法的核心原则。开发者的责任是保证训练数据的合法性,若开发者未经授权将他人作品纳入训练数据,导致AI生成内容侵权,开发者存在过错,应承担主要侵权责任;使用者如果是“善意使用”,即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AI生成物侵权,且已支付合理报酬,一般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停止使用;如果使用者明知AI生成物侵权仍继续使用,或主动要求AI“模仿某作家的风格创作”,则存在过错,应与开发者承担连带责任。

(教授走到黑板前,写下“AI生成物版权问题三大核心结论”,转身对学生们说)

同学们,结合今天的讨论,我们把生成式AI生成内容的版权归属与侵权认定的核心结论梳理一下,这也是融合了法理、易经、心理学、哲学的跨学科思考:第一,独创性认定:坚持“人类创造性劳动核心”原则,以易经变易与不易为指引,法律保护原则不变,认定标准随技术调整,用心理学量化模型评估人类参与度,有明确创作意图、投入创造性劳动的AI生成物,应认定为作品;第二,版权归属:遵循“位责权相统一”和“权责一致”原则,AI非法律主体,开发者因提供工具享有邻接权,使用者因主导创作享有着作权,人机协作的核心在人类,权利也归人类;第三,侵权认定:坚守“接触 实质性相似”核心标准,运用技术手段解决溯源和相似性认定难题,按过错责任原则划分开发者与使用者的责任,善意使用可免责,恶意使用需担责。

蒋尘:教授,那从制度完善的角度,我们该如何填补法律空白,让这些结论落地?比如立法和司法层面,该做哪些调整?

和蔼教授:蒋尘这个问题,正是我们研究这个课题的最终目标——完善数字法治体系,适配AI技术发展。从立法层面,要及时修订《着作权法》及其实施条例,明确AI生成物的作品认定标准、版权归属规则、侵权责任划分,增设AI开发者的训练数据合规义务、溯源义务;从司法层面,要发布相关指导性案例,统一裁判标准,减少同案不同判,同时培养兼具法学和技术知识的复合型法官,应对AI相关的知识产权纠纷;从行业层面,要推动AI行业自律,建立训练数据授权机制、AI生成物版权登记机制,让AI创作在法治框架内进行。

周游:教授,我还想到一点,在涉外领域,各国的AI版权规则不统一,可能会导致跨境侵权纠纷,比如我国的AI生成物在国外被抄袭,或国外的AI生成物在我国侵权,该如何应对?

和蔼教授:周游考虑得很全面,这也是数字法治的涉外维度。我们要积极参与国际知识产权规则的制定,推动形成全球统一的AI版权规则,同时加强国际司法协作,建立跨境侵权溯源、证据交换、责任追究机制,保护我国公民和企业的知识产权。这也是我们涉外法治研究的重要内容,技术无国界,法律也要有国际视野。

同学们,生成式AI的出现,给知识产权保护带来了挑战,但也推动了数字法治的发展。法律不是技术的“绊脚石”,而是技术的“护航者”。我们今天的讨论,不仅是为了解决AI生成物的版权问题,更是为了理解一个核心道理:技术在变,创新在变,但法律保护创新、尊重劳动、维护公平的初心永远不变。易经讲“天地之大德曰生”,法律的“大德”,就是守护每一个创造者的劳动成果,让技术创新在法治的轨道上行稳致远,让数字时代的创作更有温度、更有保障。

作为新时代的法治学习者,你们既要掌握扎实的法理知识,又要了解前沿的技术动态,更要学会用跨学科的思维解决问题——用易经的辩证思维把握法律的调整边界,用心理学的认知规律厘清权利责任,用哲学的底层逻辑坚守法律的核心价值。只有这样,才能应对数字时代的法治挑战,构建契合中国国情的数字法治体系,守护好数智时代的知识产权。

思考题

结合本节课所学的易经变易与不易智慧、心理学归因理论及知识产权法核心原则,谈谈若AI通过自主学习海量作品后,生成了与某知名作家风格高度相似但内容全新的小说,且开发者未获得该作家作品的训练授权,该如何认定其独创性与侵权责任?

这堂融合法理、易经、心理学、哲学的数字法治课,是否让你对生成式AI的版权问题有了全新的认知?从独创性认定到版权归属,从侵权界定到制度完善,我们一起拆解了数智时代知识产权保护的核心难题。喜欢这堂深度思辨的法治课,就赶紧点赞收藏!下一期我们将聚焦AI版权的典型司法判例,直击法院裁判思路,拆解AI创作维权的实操步骤,带你走进数字法治的司法实践现场,敬请期待!

★ 核心总结 :

本课堂以生成式AI生成内容的版权归属与侵权认定为核心,直击数字法治与知识产权领域的法律空白和司法实践痛点,融合多学科展开深度思辨。课堂从AI创作版权纠纷案例切入,围绕独创性认定、版权归属、侵权界定三大核心问题,立足《着作权法》保护创新、尊重劳动的立法初衷,借易经“变易与不易”“位责权相统一”的辩证思维,界定法律规则调整边界与权利分配逻辑;运用心理学归因理论、量化评估模型,厘清人类创作参与度认定标准,减少司法认知偏差;依托哲学权责一致、技术工具属性的底层逻辑,明确AI非法律主体,划定侵权责任划分原则。最终梳理出三大核心结论,还从立法、司法、行业及涉外层面提出制度完善举措,强调技术迭代下法律需坚守保护创新的核心初心,同时适配技术发展作出调整,引导学生以跨学科思维应对数字法治挑战,探索契合数字时代的知识产权保护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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