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涛风险途与乔氏之忧
辽西的命脉,随着与南方粮食、布匹、药材乃至南洋特产的贸易规模日益扩大,已越来越紧密地与那片浩瀚无垠、变幻莫测的海洋捆绑在一起。郑芝龙麾下的庞大商队、辽西自身水师日益壮大的运输船队、以及大量被雇佣或自发前来寻求机会的民间海船,如同一条条搏动不息的生命线,将南方的物资源源不断地输送到辽西各港口,支撑着这片土地的战备与民生。然而,海洋贸易的丰厚利润,总是与巨大的风险相伴相生,其残酷程度远超陆地。突如其来的风暴、隐藏在水下的暗礁与浅滩、神出鬼没的海盗团伙、船只本身的朽坏或意外故障,乃至航行中的迷航,任何一项都可能在瞬息之间让一艘满载希望与财富的巨船,连同船上所有人的性命,一起永沉海底。每一次扬帆远航,都是一场与无常命运的豪赌,赌注是全部的身家性命。
这一日,王磊亲临沙河所港区,视察新建成的深水码头与巨型官仓,验收最新一批从广西钦州港历经波折运抵的稻米。负责海运调度与管理的官员在一旁陪同,脸上却不见多少喜色,反而带着深重的忧虑禀报:“总镇,此批粮船虽最终平安抵达,然上月至今,已有三艘受雇于官府的民船未能按期入港。一艘已确认在登州外海遭遇风浪,不幸触礁沉没,船货尽失,船员仅数人生还;另两艘至今下落不明,音讯全无,恐已遭遇不测,凶多吉少。船东连日来哭诉于衙前,几近破产;货主(多为官仓或与官府合作的商号)更是血本无归,痛心疾首。长此以往,恐寒了船东之心,再无民船敢轻易承运官货。即便有船肯运,为抵补如此巨大之风险,亦必会索要极高的水脚银两(运费),最终所有额外成本,都将转嫁至我官府财政之上,靡费甚巨!”
王磊听着汇报,目光扫过港口内桅杆如林、忙碌装卸的景象,眉头却越锁越紧。每一艘未能如期归航的船,背后都是一个甚至数个家庭的破碎,以及辽西宝贵物资和财政的损失。他深知,要维持这条海上生命线的长期畅通与稳定,绝不能仅仅依靠侥幸和船东货主的个人勇气,必须建立一套科学、可靠的制度性安排,来有效分摊和化解这无法避免的、巨大的海上风险。
他的思绪立刻飞向了现代社会应对此类风险的成熟机制——保险(Insurance)。其最核心的思想便是“集众人之力,解一人之危”,通过向大量面临同类风险的主体收取少量固定的费用(保费),汇聚成一个庞大的共同基金(保险基金),当其中某个成员不幸遭受合同约定的损失时,便可从这个基金中获得经济补偿,从而避免单个个体因意外灾难而遭受毁灭性打击,实现风险的分散和社会的稳定。
“我们不能让船东和货主独自承担全部的海上风险!这既不公平,也难以持续!”王磊对在场的海运官员、李岩以及闻讯赶来的几位幕僚斩钉截铁地说道,“必须创立一种‘风险共担’的新机制。可设立一‘海运保险局’,凡欲承揽官货运输或进行大宗沿海贸易之船只及其货物,皆可自愿向该局投保。保险局将根据船只本身的价值、所载货物的总价值、以及航行路线的风险等级,评估并收取一定比例的‘保费’。若船只平安抵达目的港,则所缴保费归保险局所有,成为基金积累;若船只不幸在航行途中遭遇承保范围内的灾难(如风浪、触礁、海盗劫掠等)而导致损失,则由保险局按照事先约定的保险金额,赔偿船东或货主的大部分乃至全部损失。如此,则船东货主无倾家荡产之虞,敢于扬帆出海,海运事业方能长久繁荣。”
此议一出,在场众人皆觉耳目一新,思路大开,但随之而来的则是更深层次的疑虑和担忧。李岩作为财政主管,首先提出了最核心的难题:“总镇此策,高瞻远瞩,意在长远,然实际操作起来,困难重重。其一,这‘保费率’如何科学核定?定得过高,则无人愿意来投保,形同虚设;定得过低,万一遇上灾年,海难频发,赔付金额巨大,远超所收保费,保险局自身岂不面临破产倒闭之危?其二,如何准确判定船只失事之真伪与原因?茫茫大海,事发突然,信息难通。若有奸诈之徒,谎报损失,甚至暗中将船只凿沉或勾结海盗伪造现场,以诈取巨额赔款,又当如何防范与稽查?此二者若不能解决,保险之策恐难施行,反生祸端。”
王磊对此深以为然,点头道:“文弱(李岩字)所虑,皆是切中要害的关键所在。故此,保险局之设立,绝非儿戏,必需有极其周密之设计与严谨之操作。其一,保费率之核定,必须由精于算学、熟知海事、通晓天文地理之专业人才,广泛搜集历年海难记录、各航线风险数据、船只失事概率、季节气候规律,进行精密计算与概率推演而定,绝非凭经验随意拍板。初期可暂定一个相对保守的试行费率,如按货物价值的百分之三收取,在实践中逐步收集数据,再行微调。对于风险明显更高的航线(如远赴南洋)、或风险更高的季节(如台风季),保费率需相应上浮;反之,对于船况极佳、配有武装护航的船队,保费率可予以下调优惠。其二,防欺诈乃重中之重!必须建立一套严格的、环环相扣的查验与核赔制度。投保时,必须详细登记船况、船员名单、货物清单、购买价值;出险后,投保人必须在规定时限内报案,并提供尽可能详尽的证据(如其他过往船只的目击证明、生还船员的证词、尽可能打捞回的残骸物证、乃至我方水师的巡逻记录与勘验报告);保险局必须设立专门的核查职司,对每一起索赔进行独立、审慎的调查,一旦发现欺诈嫌疑,立即移交法曹严查,若查实,不仅拒赔,还需严惩不贷,以儆效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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