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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米阅读 > 其他 > 黄粱一梦:从春秋开始穿越 > 第73章 征召有成 陆贾邵平

上回说到,因“孟辙”五论,秦皇扶苏,与韩子、“孟辙”及司徒博彦,相聚李府,有以议论,于会,司徒博彦有以言说,得以出师,复见于众人。

待得贰次朝会,秦皇扶苏,有以宣谕:其一、启动分曹之事,集于左右贰丞,有以分工,有及特长,以利其事。至于曹司之别,议而后报,待君王决。

其二、自新皇继位,已满叁载,各郡官上计亦满三载,需以考核升迁,以承上意。

其三、四海将平,修文以应。即日起,委太傅领衔,召集博士,后及太学之材,集以着书,名曰《御览辑撰》,保罗万象,会纳万物。不唯史书志录,不唯百家学说,有以诗歌,礼乐,医巫,农林,工艺,天文,历法,诸如此类,一并纳之。待得有成,学于太学,研及博士,传之四方,用于黔首,鉴于后代。即此,令下民间,不再禁绝,踊跃以献,有以重奖,助成其作。

其四、诗曰“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始皇神武,一统九州,然南海有事,西南西北,夷族未化,北方未靖,边境不宁。朕以而征召特异之材,以为出使,彰显王意。有所成者,不吝厚赏。

令下,天下哗然,“焚书坑儒”“禁绝其他”,虽未明言废止,亦已过逝。百家争鸣虽无土壤复生,然各地私学,必将春风化雨,应运而生。郡学太学之材,恐用之不绝矣。至于“杂书”之说,有以踊跃,有以敝帚自珍,不一而足,且拭目以待。

令下,闻以征召,有以意动者,或问询郡县,有以打听;或收拾包裹,直趋咸阳,以为遂愿。

朝会后,贰丞领朝臣相商分曹之事。所谓曹者,丞相之属,助力处事,沟通往来,行于九卿,及于三公。

有以商议,为十三曹,分为西曹、东曹、户曹、奏曹、词曹、法曹、尉曹、贼曹、决曹、兵曹、金曹、仓曹、黄阁。各曹所属,置掾、属、令史。掾为主,属为副,令史以文书。至于各曹智能,具以细分,以为对应。

待得提报,秦皇扶苏审核欲定,复忆前日司徒博彦所请。张苍时为邯郸郡守,等于九卿。调拨回京,专任曹掾,并不得当,有以思索,乃增设计相,专以诸郡上计事,直属丞相,位比九卿,有以属官,往来治粟内史,及于相关曹属。修订完毕,行文诏示,宣于郡县,自上而下,启动革新。

且说征召令下,不及月余,有贰人来得应征。其一名陆贾,另一名邵平。一欲为外使,一以农家献艺。

先言陆贾,本为楚地人,早年以能言善辩着称,于沛公刘季反秦中途,以客卿而为其用。待得武关受挫,咸阳议和,沛公得封诸侯。麾下诸人,除领军北上叁将,其余皆随行反国就职,有以封赏。及待秦皇扶苏征召令下,有以琢磨,乃应征而去。临行之前,言说沛公,予以放行。

及待见得此人,右丞冯去疾了解来意,有以踌躇。见得右丞有以犹疑,陆贾乃言道:“智者之所短,不如愚者之所长。”

有以思索,右丞冯去疾,引见陆贾,觐见秦皇扶苏。待得君臣相见,秦皇扶苏直问其远沛公而求职咸阳之事。

陆贾拜而回道:“国不兴无事之功,家不藏无用之器。今吾皇即下诏征以南越之使,必关国家重事;臣虽位微,不敢妄自菲薄,以私害公,自愿为天使,至其地而为言说,使其重归大秦治下。”

秦皇扶苏有以兴致,复问其策。

陆贾乃回曰:“昔日伪帝临朝,遗毒天下,臣迫不得已,随而有反;待得吾皇在位,治以道德为上,行以仁义为本,文武并用,有以仁恕,各方逐渐平复,再复盛世之相。于此之机,南海赵佗,本为秦臣,倒行逆施,僭号南越武王,攻伐同僚,拘押关隘,窃取秦土,图以自立。昏晦之辈,上不体君王之仁,下不察黎庶之苦,外不得有友,内不聚民心,仁义俱失,徒有架势,天兵即至,不堪一击。”

“然以臣之见,其地远而瘴疠烈,止以兵威,劳师远征,不至成事。若吾皇得允,待臣得至,以威以利,文武并用,当夺其志,折其气,以为俯首称臣。再有妄言,恐短时亦不可得。”

秦皇扶苏,召使南越之事,本就不欲兵戈,能有此猜测者,并不出奇,陆贾此番言论,并无出新之处,秦皇扶苏亦无有得。思虑至此,知不能得其后手,遂直言道:“卿即奋勇,忠于国是,朕自不能有阻。文武并用,亦为良策,朕不再有言,唯其地远僻,愿卿珍重。”

思索一二,复言道:“且以卿为太中大夫,秩比千石,配以副官护卫,代朕一行,务必有以宣示,而成其事。至于南越地,接秦封赏,等于诸侯,比于沛公,及衡山王。再有僭越,五载之内,必有雷霆而至。”

陆贾俯首应命,领以封赏,自去筹备。

不言陆贾出使事,且另说邵平。邵平其人,本已封侯,号“东陵侯”,然因以隐事,并未入朝有职。此次应诏,却非出使,乃为秦皇察举新制而来,欲以家私农技献上。有以诧异,右丞冯去疾暗中调阅,唯知其侯爵为真,然其家族及封侯之因,未能获知,至于家族传承,亦未所得。

来有征召者,皆为怪人,右丞冯去疾乃召相见,方知其乃农家后裔,原居魏地,以农家之尊,得为贵族,后待六国一统,应始皇令,随先父迁至咸阳。赖以宗室,其父得以封侯,待得其父薨,其因嫡子而得嗣侯爵,然并无军功贡献之于秦国。依《置后律》,其侯爵之位,即已失效,或将降爵。故乃复以祖业,专心农事,以图大事得成,以为袭爵之资。

《置后律》本为秦之律法,依附商鞅之时所立军功封爵而生,主以规定“后子(法定继承人)”之嗣爵标准,次序,及权责。依据其律,得以明确嫡长子为先,次及嫡次子,再次庶子(“彻侯后子为彻侯,其毋适(嫡)子,以孺子、良人子。关内侯后子为关内侯);无有儿,以女承财,不予爵位;子女皆无,方及父母兄姊。至于袭爵高低,有以差别。不言低爵,高爵虽亦可嗣,然一时之内,若无有军功或贡献相续,则可降爵,甚至失效。

闻其欲以农事而承爵,右丞冯去疾有以惊愕。昔日蜀郡太守李冰,修以都江堰,因非军功,均未能封爵。今日袭爵之需,虽有以递减,应不能有齐天大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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