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一次让我们将时光机驶向汉文帝时期!
去聚焦一位在中国法律史上留下不朽印记的“法官”——
帝王的“法律顾问”:廷尉张释之。
他以非凡的勇气和智慧,在帝王面前扞卫了法律的尊严,践行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古老理想。
(历史法庭温馨提示:本文将以“古代司法独立的先驱”视角,解读张释之。
史实为骨,风骨为魂,旨在呈现一场关于权力与法律、人治与法治的精彩博弈。)
在“人治”色彩浓厚的古代社会,一位法官最大的挑战,往往不是案件的复杂,而是来自权力顶端的干预。
然而,在汉文帝时代,有这样一位廷尉(最高司法官),他多次在汉文帝刘恒面前,坚持依法判决,甚至不惜违逆圣意。
他用行动宣告:法律,是天子与天下百姓都应共同遵守的规则。
这位堪称“古代司法独立精神典范”的硬骨头的法官,就是张释之。
张释之的仕途并非一帆风顺。
他早年靠兄长捐资得选为骑郎(侍卫官),侍奉汉文帝。
但十年未得升迁,心灰意冷欲辞官归乡。
时任中郎将的袁盎知其贤能,向文帝举荐,他才被提拔为谒者(掌传达)。
此后,他因在朝堂上对答如流,分析问题深刻,逐渐被文帝赏识,累迁至公车令(掌管宫门事宜)。
在公车令任上,一件小事已显露其刚正不阿的品格:
太子(即后来的汉景帝刘启)与梁王共乘一车入宫,到了司马门却不下车(按礼制,百官到此都应下车)。
张释之立刻追上去,制止他们,并弹劾其“不敬”之罪。
文帝的母亲薄太后得知后,文帝才免冠向母亲谢罪说:“是我教子无方。”
薄太后于是下诏赦免太子和梁王,张释之这才放行。
文帝由此奇其才,提拔他为中大夫,直至廷尉(最高司法官)。
张释之任廷尉期间,留下了几个载入史册的经典案例,完美诠释了他的司法理念。
案例一:惊驾案——法律不分身份
汉文帝出行,行经中渭桥时,突然有一人从桥下跑出,惊吓了文帝的御马。
卫士将其抓获,文帝交给张释之治罪。
张释之审讯后奏报:“此人是个平民,听到清道戒严,躲到桥下。过了很久,以为车驾已过,才出来,看见车驾就跑,按律应判‘犯跸’(冲撞仪仗),处以罚金。”
文帝大怒:“这个人惊吓到我的马,幸亏我的马性情温和,要是别的马,岂不伤到我?你却只判罚金?”
张释之从容答道:“法者,天子所与天下公共也。(法律,是天子与天下人共同遵守的。)
现在法律如此规定,若擅自加重处罚,则法律不能取信于民。
况且,当时陛下若立刻杀了他,也就罢了。
既已交给廷尉,廷尉是天下公平的准绳,一旦倾斜,天下执法者都会随意轻重,百姓将手足无措。
请陛下明察。”
文帝沉思良久,说:“廷尉的判决是对的。”
案例二:盗玉环案——法律只论行为,不论情感
有人偷了高祖庙座前玉环,被抓获。文帝大怒,交给廷尉治罪。
张释之按“盗宗庙服御物”律,判处弃市(死刑于市)。
文帝大怒:“此人无法无天,竟敢盗先帝庙器!我交给你,是想让你判他灭族,你却按常规法律判决,这不符合我敬奉宗庙的本意!”
张释之免冠叩首说:“依法这样判已到极限了。
况且,罪名相同,也要根据情节轻重区别。
如今盗宗庙器物就灭族,假如有愚民偷挖长陵一捧土(隐指盗墓),陛下又该用什么更重的刑法来惩罚呢?”
文帝与薄太后商议后,最终批准了张释之的判决。
张释之的司法实践,集中体现了几个核心价值:
1. 法律的普遍性(平等性):“法者,天子所与天下公共也。”
这是他最着名的论断。
意思是法律一旦制定,就对所有人(包括皇帝)都具有约束力,执法不应因身份而异。
2. 法律的稳定性(公信力):他强调法律必须保持稳定,不能随意解释或加重处罚,否则“是法不信于民也”。
3. 司法的独立性:作为廷尉,他坚持“廷尉,天下之平也”,认为最高司法机关是维护天下公平的基石,不应成为皇帝个人意志的执行工具。
4. 罪刑法定与罪刑相适应:他严格依据既有的法律条文定罪量刑,反对法外施刑,并认为刑罚的轻重应与罪行本身相匹配。
张释之的所为,在当时得到了汉文帝的尊重。
文帝虽有时不悦,但最终都能采纳他的意见,这体现了文帝的明君气度,也与汉初“无为而治”、“约法省刑”的总体氛围有关。
? 司马迁在《史记》 中将其与冯唐合传,极力赞扬,称“张季之言长者,守法不阿意”。
? 班固在《汉书》 中赞其“近于知法之所禁矣”。
他成为后世“清官”、“循吏”的典范,是中国古代司法史上追求公平正义的一座不朽丰碑。
张释之的故事,之所以历经两千年仍熠熠生辉,在于他触及了一个永恒的主题:在至高无上的皇权面前,法律能否拥有独立的尊严?
他用他的勇气、智慧和坚守,在那个时代给出了一个近乎理想的答案。
他虽无力改变“人治”的本质,但他以个人的风骨,在权力的磐石上,刻下了一道深深的法治印记。
这道光,穿越时空,依然照亮着我们对公平与正义的追求。
张释之,一位真正的法律守护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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