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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米阅读 > 游戏 > 重生律师,14亿人奉我为法神! > 第683章 您定性为集资诈骗的依据是什么?!

然而会议室里一片安静。

余文清端着茶杯,轻轻吹着茶叶,眼神里带着一丝惋惜。

张伟静静地看着张凯,眼神里投着一股戏谑。

“挪用资金?”

张伟轻笑了一声,“张同学,你的法条背得很熟。”

“但是很遗憾,你的推理错误!”

张凯的笑容僵在脸上:“张老师,我……哪里推导错了吗?资金确实是被挪用了啊!”

“错得离谱。”

张伟猛地站起身,双手撑在桌面上,居高临下地俯视着张凯。

“你只看到了钱在动,却没看到局在转。”

“你问我,债务人是不是我儿子,我说是。”

“但你问过我,这笔债务是真的吗?”

张凯瞳孔猛地收缩。

真的……吗?

“你问我,有没有能力偿还,我说是。”

“但你问过我,这笔所谓的‘债务资金’,最后流到了谁的口袋里?”

轰!

张凯的大脑仿佛被重锤击中。

他颤抖着嘴唇:“您……您刚才说,债务资金实际由您控制……”

“对,由我控制。”

张伟轻描淡写道: “但我没告诉你的是,所谓的‘儿子债务’,根本就是我伪造的借贷合同!”

“我把钱左手倒右手,经过亲属账户洗了一圈,最后回到了我自己的腰包!”

“地契过户,名义上是融资,实际上是为了制造抵押假象,骗取族人的信任,让他们以为我在‘想办法搞钱修祠堂’。”

“我主动制造债务违约,让宗祠被查封,是为了什么?”

张伟身体前倾: “是为了掩盖资金链断裂的事实!是为了给修缮工程烂尾找一个‘不可抗力’的借口!”

“公示的收支明细,用虚高的建材报价(虽然单价没超30%但总量超了)来平账。”

“从一开始,这就是一个局。”

“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修缮项目,利用宗族信任募集资金,通过复杂的产权操作和虚假诉讼来侵吞款项。”

张伟伸出一根手指,在张凯面前晃了晃。

“这不是挪用。”

“挪用的前提是‘准备还’,或者是‘暂时用’。”

“而我,从一开始就是为了‘吞’!”

“这叫集资诈骗罪!”

张伟重新坐了回去叹息道:“我以为你会回答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毕竟从你的提问上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更贴进才对!而且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集资诈骗罪都有融资属性,都具备社会性,这两者更容易混淆!”

张凯整个人瘫软在椅子上,面色惨白。

如果不扶着扶手,他可能已经滑到了桌子底下。

巨大的打击让他心神巨震。

如果仅仅是推理错误,他还能安慰自己是经验不足。

但张伟那句“我以为你会回答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就像一记响亮的耳光,狠狠抽在他的脸上。

火辣辣的疼。

这句话的潜台词太明显了。

你连掉进陷阱的资格都没有。

你甚至没有摸到那个“高级错误”的门槛,而是在门口就被一块最普通的石头绊倒了。

耻辱感啃噬着这位年级前十学霸的自尊。

“冷静……必须冷静……”

张凯死死咬着毫无血色的嘴唇,强迫自己那台已经过载的大脑重新运转。

我是学霸。

我背过整本刑法。

我不能死得不明不白。

他的瞳孔剧烈震颤,开始疯狂回溯刚才的推理过程。

为什么我会认定是挪用资金罪?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挪用资金罪的构成要件瞬间在脑海中浮现,清晰得像刻在视网膜上:

主体: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

客体:单位资金的使用权。

客观方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

“没错啊……”

张凯的指甲深深嵌入掌心。

在他的视角里,宗祠理事就是“单位人员”,宗族捐款就是“单位资金”,偿还儿子债务就是“归个人使用”。

这就是完美的挪用资金罪模型!

只要钱还在,只要有还款意愿,那就是挪用,不是贪污,也不是诈骗!

这就是他刚才自信满满的底气来源。

可是……

张伟刚才说了什么?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

张凯猛地闭上眼,大脑飞速翻页,定格在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的那一章。

《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四大要件:非法性(未经许可)、公开性(公开宣传)、利诱性(承诺回报)、社会性(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是了……”

张凯猛地睁开眼,冷汗顺着额头滑落。

宗族捐款!

这不仅仅是内部资金流转,这是面向多数人的集资行为!

虽然是宗族,但在法律认定上,如果人数众多且利益关系松散,完全可以被认定为“社会公众”!

如果自己刚才稍微敏锐一点,察觉到“融资修缮”这个词背后的金融属性,即便推导不出集资诈骗,也应该往“非吸”上靠!

而不是死死盯着那个狭隘的“挪用”!

“我太依赖直觉了……”

张凯感到一阵绝望。

他太相信那个“偿还儿子债务”的情节,以为这就是个简单的家庭伦理剧引发的经济犯罪。

他忘记了,这是海龟汤。

每一个字都是线索,每一个字也都是陷阱。

现在,只剩下最后一个问题。

为什么是集资诈骗,而不是非吸?

两者只有一线之隔。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虽然扰乱了金融秩序,但主观上可能还是想经营、想还钱的。

而集资诈骗罪,必须具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

张凯抬起头,眼神中充满了血丝: “张老师……”

“我复盘了一下。”

“我承认,我被‘职务便利’这四个字误导,忽略了资金来源的社会性,错把‘非吸’或者是‘诈骗’看成了挪用。”

“如果按照您的提示,这确实更符合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的特征。”

张凯死死盯着张伟,问出了心中最后的困惑:

“但是,为什么一定是集资诈骗罪?”

“如果按照您的逻辑,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同样成立。”

“两者的核心区别在于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

“在这个案子里,虽然制造了虚假债务,虽然地契被查封,但资金确实是用来‘平账’了,并没有被您直接挥霍或者携带潜逃。”

“这种情况下,司法实践中往往会留有余地,定性为量刑更轻的‘非吸’。”

“您定性为集资诈骗的依据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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