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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庆中兴 第2027章 弹章纷纷是公私(七)

作者:休息的云 分类:历史 更新时间:2025-11-05 00:45:00

对于现在朝廷上的各种议论,朱载坖认为也必须是要做个了断了,朱载坖一方面将一些出位妄言的官员予以惩处,同时朱载坖通过上谕的形式明确表达了自己的意思,对于张居正本人的评价:“肩承劳怨,力振纪纲,饬举废多,殊功可纪。”对于张居正本人的功劳,朱载坖认为不能予以埋没,对于张居正在首辅任上的所作所为,朱载坖都予以肯定,之前首辅申时行也向朱载坖上疏。

申时行在奏疏中认为,张居正总之功在国家,过在身家,对于张居正的功绩还是要予以的肯定,但是张居正在任期间,确实也有打击过度的嫌疑,一批官员因为得罪张居正,而遭到了打击,这点申时行也予以说明了,申时行请求对于这些人酌情予以复官,同时调和朝廷内部的矛盾。

对于申时行这方面的能力,朱载坖还是信任的,别的申时行不一定行,但是团结诸臣申时行还是有一套办法的,这也是朱载坖任用申时行当首辅的重要原因,在高拱和张居正大刀阔斧的改革之后,朝廷的力量固然是得到了极大的加强,但是也在朝廷内部造成了很大的裂痕。

张居正厉行考成法,同时对于有异议的官员大加打击,这些都使得朝廷内部有党争的倾向了,朱载坖必须消弭党争的风险,一方面是对于挑事妄言的臣子予以严厉打击,对于这些人,朱载坖是不会手软的,同时朱载坖也通过上谕的形式对于张居正本人做了盖棺定论的评价。

朱载坖亲自拟定了上谕,昭告天下:“内海肃清,四夷詟服,太仓粟可支数年,皆居正之功也。成君德,抑近幸,严考成,综名实,清邮传,核地亩,洵经济之才也。开诚布公,容贤逮佞,持止足之戒,惇宽大之风,虽古贤相何以加焉!居正不顾诽誉,综核吏治,厘剔奸弊,十年来民安其业,吏称其职,实纯臣也。”

对于张居正,朱载坖还是以皇帝的名义予以了肯定,同时命令厂卫,将杨四知、丘云章于午门外杖八十,追夺出身以来文字,妻子流三千里,对于这些试图挑动朝廷矛盾的人,朱载坖也采取铁腕手段予以镇压,同时经由吏部、都察院和内阁提请,也将部分之前被张居正所罢黜的官员予以重新启用,缓和朝廷内部尖锐的矛盾。

同时申时行也在其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论行政能力,申时行远不及高拱、张居正,但是申时行能够调和朝廷多方利益,尽可能的缓和、消弭朝廷的矛盾,对于现阶段的大明朝廷,还是非常之有用的,在申时行等人的调和之下,大明朝廷逐渐平息下来,同时朱载坖也在申时行等人商量,对于一些不安定的因素,要予以消弭,之前张居正是采取的直接罢官的形式,这样以来,未免有些过于直接了,容易引起臣子们的不满,朱载坖在和申时行商量了之后,决定修订考成则例,对于内外官员们考成办法予以重新修订。

在新修订的考成则例中,将实施朝廷大政方针也纳入了考成,同时对于一些之前不合理的惩处措施也予以了废除,如包赔等处罚项目,同时增加了政务处罚的种类,将泄密等事项纳入考成内,对于官员泄密或者是放纵下属泄密予以严肃处理。

同时统一大明的法律,之前朱载坖主持修订了大明律例集解,以大明律为蓝本,细化了条例,大明的法律体系过于繁杂,影响了法律的适用,律、令、诰、例都是大明的法律,这就使得官员在选择适用的时候有了很大的随意性。

大明律原本是最具有权威的,立法十分严谨、完备,完全可以与唐律相媲美。大明律全文三十卷,其中 《名例律》1卷47条列于篇首,又按照行政机关六部的设置,将其余29卷分别归 入六部名下,分为《吏律》的职制、公式2卷33条,《户律》户役、田宅、婚姻、 仓库、课程、钱债、市廛7卷95条,《礼律》祭祀、仪制2卷26条,《兵律》宫 卫、军政、关津、厩牧、邮驿5卷75条,《刑律》盗贼、人命、斗殴、骂詈、诉 讼、受赃、诈伪、犯奸、杂犯、捕亡、断狱11卷171条,《工律》营造、河防2 卷13条。整部法典一共460条,大体与唐律持平,而按照行政机构排列的方法, 比唐律十二篇更加方便查找。

而除了大明律之外,大明令也具备相当的法律职能,令是由皇帝颁布的,用于规范政治、社会等各种制度的行政法规。在大多数情况下起到规范教导之用,发挥指引职能。现在基本上已经废止,不再适用了。

而诰是以上告下的意思,亦称诰书,是帝王对臣子的命令、任命或封赠的文书。而在大明诰主要就是指的大诰,也就是《御制大诰》《御制大诰续编》《御制大诰三编》,同时三篇《大诰》都具有了一般性法律的效力。在大明前期,大诰的法律地位是要强于大明律的,但是现在也已经不再适用了。

而例则是大明现在使用比较频繁的法律,朱载坖所编撰的大明律例集解也就属于此类文书,例与律、令不同,例的主要特点表现在:首先,例与律是紧密结合的。比如《问刑条例》的例文与《大明律》的律文是紧密结合、彼此呼应。由此可见,例文是律文基础上的延伸,律是因,例是果;其次,例对律典中关于处理方法的规定进行了升华和改善,使得律文更加明确;第三,例具有的适应性。它能够适应社会政治关系的多样性变化,能够切合实际的需要,增强司法实践适应社会变革的能动性;第四,例的法律地位很高,一般要通过皇帝的批准之后才能实施。

而现在大明律、令、诰、例都同时存在,需要对其进行整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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