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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庆中兴 第2082章 南征定局使臣来(二)

作者:休息的云 分类:历史 更新时间:2025-11-05 00:45:00

刑部尚书蔡国珍向朱载坖奏报了一件案子,原嘉善知县凌虐吏员案,原嘉善知县林弘,为了不被分往偏远地方,上下活动,大肆行贿,才得以选授嘉善知县,作为嘉兴府下辖的县,这个差遣已经算是非常之不错了,嘉善县也算是非常之不错了,林知县上任之后,自然是要收回成本了。

他表示,自己仰无以事父母,俯无以蓄妻子,更谈不到还官债,赡亲族,何况上司要贿赂,皇帝要进献,俸禄那是不够用的,所以火耗必须是收起来的,在林弘的指使之下,书吏衙役征收粮食踢斛淋尖的天赋又被捡起来了,而且派自己的家人去监督,并规定书吏衙役以踢斛淋尖的方式多收的二成中拿出一成交到县里,但实际上这一成由林知县自己独吞。现在嘉善县人口在三万余户左右,每户多出一斗粮,加起来便是三千余石,这是不小的数目。书吏衙役在册的虽然有些工银,但根本不够养家糊口,就靠这些生活,如今县太爷要见一面分一半,县太爷一个人肥了,书吏衙役数百人都受到影响。

而且他还要克扣这些吏员的工食银,贪墨衙门的办公经费,这在大明都是不多见的,大明官吏虽然是有矛盾,但是一般情况下官员们是不会动吏员的工食银的,因为官员们也很清楚,要是动了吏员们的工食银,这些吏员们就要从百姓手上刮银子,很容易激起民变,在大明,一旦激起民变,可不是什么小事,动辄就要予以严惩的,但是林知县为了回本,已经根本不管了,这在大明已经是丧心病狂了。

他是流官,对于嘉善县自然是可以抱着我死之后,哪管洪水滔天的态度,但是这些小吏不能这么干啊,一方面他们大多是嘉善本地人,另一方面一旦出事,以林知县的个性,大概率就是将这些小吏当作替罪羊,交给法司严办的,所以嘉善县的小吏一面上嘉兴府举报此事,另一面则是软对抗林弘。

其中反抗林弘最激烈的是嘉善典史周显,他准备直接向巡按御史和浙江按察使司举报林弘,但是不幸为其所知,按说林弘大不了收拾一顿周显也就罢了,因为典史虽然是不入流的吏员,但是也是州县佐杂官,是由吏部铨选、皇帝任命的。掌管缉捕、稽查、狱囚、治安等事务,在县尉之下,是一县经制吏中的头头了,民间习称“司爷”“四爷”等,与知县、县丞、县尉、主簿并称“命官”。林弘是无权处理周显的。

接下来的事情就比较骇人听闻了,林弘杖杀周显一家四人,并其亲属被累死者十八人,周显妻孕将产,既死,孕在腹尚动,逼焚其尸。这些事情彻底闹大了,嘉善县的百姓和吏员们纷纷向巡按浙江御史、浙江按察使司、浙江巡抚、闽浙总督等衙门控告林弘,巡按御史亲赴嘉善查察本案,将林弘下狱,同时向朝廷严参林弘。

此案震惊了大明朝廷,林弘的手段之酷烈,此案之残忍,已经超乎了大明朝廷所能够容忍的极限,动用死刑,杖杀朝廷吏员,甚至于灭其满门,目无王法,莫此为甚!左都御史杨继盛、右都御史温纯、刑部尚书蔡国珍、大理寺卿孙丕扬等重臣联名严参,请求朱载坖重惩此獠,以彰国法。

对于此事,朱载坖也深感此案性质之恶劣,特旨法外施刑,命令刑部决不待时,将林弘腰斩弃市,以为后来者戒。蔡国珍向朱载坖提此案的原因,就是说明更调所存在的一些弊端,更调的官员,一旦放肆起来,由于没有亲族等的束缚,往往会更加的放肆,而现在吏员是很难制约地方正印的,正印官权力过重,一旦作恶起来确实是难以控制的,所以蔡国珍等认为不能够完全按照大明初年的制度实施。

同时更调回避等制度也应该按照官员的类别有所区别,王锡爵就上疏称:“若夫学仓骤递闸坝等官,非有民社之寄,而又其官甚卑,其家甚贫一撮远地,或寄官不能赴,或去任不能归,零丁万状,其情可矜。近例教官系边远人者,得授本省地方,甚以为便。乞令前项杂流视此例,酌量隔府近地锉补。”

兵部尚书梁梦龙也上疏认为,实施更调任职制度,可以避免官吏利用本贯亲族关系谋私的弊端。但是也产生了不少新的问题,如任职地方遥远,往来不便,不少人不愿远离家乡赴任,致使有些地方官位缺得不到及时补充。同时对于用兵等事项,外调的官员不熟悉情况,往往在用兵的时候畏手畏脚,这也确实是一个问题。

不过朱载坖认为,实行回避制度还是很有必要的,现在大明实施的不在本省任职的回避方式,但是朱载坖认为,可以就这个回避制度予以修改,首先就是邻省任职一样会出现情弊,难以避免,这点朱载坖和宋纁都是很清楚的,所以说回避的范围要更加宽泛,尽可能的安排官员在铨选的时候实施南北更调。

同时除了籍贯回避之外,还有实施其他的回避制度,宋纁向朱载坖上疏称:“凡内外官管属衙门官吏,有系父子、兄弟、叔侄者,皆从卑回避。朝廷以爵为叙,除巡按御史照例从方面官回避外,余皆从卑回避,不得以族序论。”也就是说,对于官员之间的亲属关系一样也要进行回避,禁止父子、兄弟、叔侄在同一机构或同一系统中 任职,并按照官职品级的高低,以小官避大官,调小官到别的机构中任职,以防止他们借助亲属关系谋图私利。

同时对于科道等监察、风宪官员,则是要制定更加严格的任职回避制度,朱载坖认为之前大明的回避制度往往见诸于各种诏书之中,朝廷执行起来是有些麻烦的,甚至有些诏书之间还互相有抵触的部分,所以命令吏部详细制定有关官员回避的则例,今后所有官员都照此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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