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玄幻 武侠 都市 历史 科幻 灵异 游戏 书库 排行 完本 用户中心 作者专区
小米阅读 > 历史 > 隆庆中兴 > 第1944章 舶来百货商贾兴(七)

隆庆中兴 第1944章 舶来百货商贾兴(七)

作者:休息的云 分类:历史 更新时间:2025-09-17 04:15:26

大明对于矿冶,一向是采取严厉控制的态度,太祖皇帝就曾经说过:“矿冶之弊,我深知之,利于官者少,而损于民者多。况今凋敝之余,岂可以此重劳民力。昔人有拔茶种桑,民获其利者,汝岂不知?”

从太祖皇帝开始,大明对于矿冶就是采取严厉禁止的态度,在经历元末的大规模战乱之后,太祖皇帝不允许开矿其实是很正确的,因为朝廷在这个时候需要休养生息,恢复生产,以恢复大明的元气,不仅如此,为了打击民间的矿冶,大明律还以严刑峻法严禁民间私采矿藏。

按照大明律规定:“盗掘银矿、铜、锡、水银等项矿砂,但系山洞捉获,曾经持仗拒捕者,不论人之多寡,矿之轻重,及聚众至三十人以上,分矿至三十斤以上者,俱不分初犯、再犯,问发边卫充军。若不及数又不拒捕,初犯枷号三个月发落,再犯免其枷号,亦发边卫充军。其私家收藏,道路背负者,止理见获照常发落,不许巡捕人员逼令展转攀指,违者参究治罪。”

在大明初年,这种制度还是有一定的优势的,在整个洪武朝,朝廷的政策侧重于休养生息,以稳定社会秩序,发展农业为急务,力图尽快恢复和发展社会经济,巩固政权,对于矿冶采取了相对严厉的禁止政策。但是在洪武末年,太祖皇帝也调整了相关的政策,放松了对于矿冶的管理。

但是在成祖朝,朝廷对于矿冶的态度再次收紧,成祖厉行矿禁,填塞许多矿洞矿穴,将采煎银矿者或杖或流。还限定每处铁矿场仅设置一座炼铁炉,每炉不得超过50人。“若有多聚炉丁及别省人称首者”,拿获押往官府从重治罪,递解回原藉,采取严厉禁止的方式。

但是到了英宗朝,朝廷逐渐放松了对于矿冶的管理,英宗就曾经下诏称:“各处山场、园林、湖池、坑冶及花果树木等件,原系民业,曾经官府采取,见有人看守及禁约者,自今听民采取,不许禁约。其看守内外官员人等,各回原职役。”

从孝宗朝开始,朝廷就开始逐步放松对于矿冶的管理,同时以抽分或者向各省摊派物资的方式收取矿税,其实逼迫朝廷放开矿禁的主要有两个方面,第一就是朝廷对于地方的控制能力减弱,虽然朝廷也曾经多次重申矿禁,但是从成祖以后,朝廷对于地方的控制能力下降,地方官府也很难控制自己的辖区,地方的豪强们为了获取利益,不顾朝廷的禁令开矿,已经是根本无法禁止了。

而另外一个问题就是朝廷本身的财政状况急剧恶化,大量的欠税和频繁的用兵使得朝廷的财政不堪重负,为了维持财政,不得已放松对于矿冶的禁令,想要以此获取赋税,用来填补朝廷的用度不足,而且不少官员们也上疏要求放松对于矿冶的禁令。

尤其是在嘉靖朝后勤,由于持续的用兵和大量的营建,朝廷的开支浩大,用度不足,很多官员上疏请求放开矿禁,以增加朝廷的收入,之前有官员上疏称:“方今国计告绌,经费罔极,宗藩之禄入,属国之缯帛,屯戍日增,河漕岁溢,种种待用,生生靡给。而又加以天灾流行,飞蝗游魃,垄亩为劳,米薪是急,公私双顿,入不逮出。天地固有自然之利出于常赋之外者,下不瘠民,上不损官,孽利盐田,产获铜山,古之人皆用之。今之矿洞,诚国家之外帑也。今议者多惮始事之劳而谬为迂虑,而委至宝于土壤砂石之内,所可惜也!”

他们认为开放矿禁能够使得朝廷的财政危机缓解,但是无论是嘉靖还是当时的首辅严嵩、徐阶,都坚决不同意,严嵩反对的原因很简单,他曾经在奏疏中说过:“今众论纷纷,言及矿禁,愚以为矿禁一开,有八可虑,一曰矿盗哨聚,召乱之可虑;二曰矿头累极,土崩之可虑;三曰矿夫残害,逃亡之可虑;四曰矿兵粮缺,噪呼之可虑;五曰矿洞遍开,浪费之可虑;六曰矿砂银少,逼买之可虑;七曰民皆开矿,失业之可虑;八曰奏官肆横,激变之可虑。而矿冶于官无大益,而结怨于民,他日虽倾府库之藏,竭天下之力,亦无济于存亡之数矣。”

严嵩等重臣对于开矿是极为警惕的,这些矿工大多都是悍勇之辈,为了钱财身家性命都不顾,一旦聚集起来,对于朝廷来说绝对不是什么好事,这点严嵩和徐阶等人是极为清楚的,所以终嘉靖一朝,无论朝廷财政多么拮据,朝廷仍旧在坚持矿禁,并没有放松。

而到了本朝,徐阶、李春芳、高拱等人同样是持这个态度,虽然朱载坖兴办了大量的官营工场,开发矿冶,但是对于民间的矿冶,仍旧采取的是严禁的政策,甚至在修订大明律和大明律例集结的时候,再次重申了矿禁。

在隆庆十五年所颁布的大明律例集结中,仍旧规定:“凡盗掘金、银、铜、锡、水银等项矿砂,每金砂一斤,折钱二贯,银砂一斤,折钱四百文,铜、锡、水银等砂一斤,折钱一百文,俱比照盗无人看守物准窃盗论。若在山洞捉获者,分为三等:持仗拒获者为一等。不论人数矿数多寡,及初犯再犯,不分首从,俱发边远充军,若杀伤人,为首者,比照窃盗拒捕杀伤人律斩。其不曾拒捕,若聚至三十人以上者为二等。不论矿数多寡及初犯再犯,为首者,发边远充军,为从者,枷号三个月,照罪发落。若不曾拒捕,又人数不及三十名者为三等。为首者,初犯枷号三个月,照罪发落,再犯亦发边远充军。为从者,止照罪发落。凡非山洞捉获,止是私家收藏,道路背负者,惟据见获论罪。”

对于私自采矿甚至加重处罚,明确可以处斩,朝廷对于矿禁,仍旧是非常严厉的。

喜欢隆庆中兴请大家收藏:(www.071662.com)隆庆中兴小米免费小说网站更新速度全网最快。

目录
设置
设置
阅读主题
字体风格
雅黑 宋体 楷书 卡通
字体风格
适中 偏大 超大
保存设置
恢复默认
手机
手机阅读
扫码获取链接,使用浏览器打开
书架同步,随时随地,手机阅读
收藏
换源
听书
听书
发声
男声 女生 逍遥 软萌
语速
适中 超快
音量
适中
开始播放
推荐
反馈
章节报错
当前章节
报错内容
提交
加入收藏 < 上一章 章节列表 下一章 > 错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