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臣师以巾内拂矢而授矢于公稍属。”注:“稍属不搢矢。”
所谓稍属,是指不立即将箭靠近国君的手,而是等待国君亲自来接取。
“司宫尊侯于服,不之东北。”
指的就是本篇开头所说的:“大侯之乏东北。”
“公乐作而后就物稍属。”
这里所说的稍属,是指国君射箭时的仪态,与乐曲的节奏大致相连,但并不能完全合拍。这与上文“小臣授矢稍属”的意思是不同的。
“司射命释获者,退中与算而俟。”
获者退去肉脯和俎,但释获者的动作却未能及时跟上。这是郑玄注文所补充说明的。在《乡射礼》中,相关的步骤也都是由郑玄注文补充的。
“司马正升自西阶。”
《燕礼》中此处没有“马”字。《燕礼》中是由膳宰撤去国君的俎,而这里用的是庶子正。“司正命执爵者:爵辩,卒受者兴,以酬士。”按:司正所命令的是执爵者,并非命令大夫。“爵辩”以下的九个字,就是司正命令执爵者时所说的话。
《聘礼》:“释币制玄束。”注:“纯四咫,制丈八尺。”
一咫长为八寸,若是四咫那么布幅宽达三尺二寸,这样过于宽大不合规制。注疏引用郑玄回答赵商的话,说明“四”字应当是“三”字之误,三咫那么布幅宽就是二尺四寸。
“从其币出请受。”
“请受”二字可能是多余的赘文。
“士介入门右,奠币,再拜稽首。”注:“终不敢以臣礼见。”
宾与上介在行私觌礼时都从门右进入,在行客礼觌见时则都从门左进入。然而士介两次都从门右进入,这似乎是以入门右为恭敬谨慎,入门左为平行抗礼;就好比奠置币帛是恭敬谨慎,接受币帛是平行抗礼。此处的注文说“终不敢以客礼见”,这个理解是正确的。但上文“私事自闑右”的注文,似乎有所失误。后文“宾面卿节”的注解说入门右是表示宾客地位低于主人,并引用《曲礼》“客若降等,则就主人之阶”的说法,这是最符合经文主旨的。
“米百筥,筥半斛。”
按礼经说“筥半斛”,但记文又说“四秉曰筥”,那样算下来就有六十四斛了。大约筥的大小本不一致,是随着时代的不同而赋予不同的计量名称罢了。
“宾降阶西,再拜稽首,拜饩,亦如之。”注:“宾殊拜之。”
张尔岐说:“殊拜的意思,是分作两次行礼,先在堂上完成拜礼,再下堂行拜礼。”国藩按:张氏说“成拜讫,又降拜”,这似乎颠倒了经文原有的顺序。应当说“先下堂行拜礼,然后上堂完成拜礼”。
“大夫揖入”。注:“入者省内事也,既而俟于宁也。”
注中所说“俟于宁”恐怕应当是“俟于宇门”。屋宇就是指庙门内侧屋檐滴水处的空间。
“大夫还璋,如初入,宾裼,迎,大夫贿用束纺,礼玉束帛乘皮,皆如还玉礼。”
注文将贿用纺、礼用玉与帛与皮分为两事。实际上,这是同一件事;还璋则是另一件事。这两件事都需遵循还玉的礼仪,不应将贿用纺与礼用玉帛分开为两事。还璋要如还玉礼,贿纺礼玉也要如初入之礼,这两处是互相补充说明的。
“若宾死,未将命,则既敛于棺,造于朝。介将命,若介死,归复命,唯上介造于朝。”
如果上介去世,那么在行聘礼时不会将其灵柩运至聘问之国的朝堂。如果是士介去世,那么使者归国复命时也不会将其灵柩运至本国的朝堂。
“币之所及皆劳。”
币之所及,指的是宾客将要以币帛行聘问之事的对象。在那个时候,宾客尚未正式使用币帛提出请求。但既然对方已被列为有事相问的对象,那么币帛随后就会送达。知道宾客的币帛即将送达给自己,那么自己就应当先行慰劳宾客。
“又拜送。”
记文第一节说“明日君馆之”。郑玄注认为这是因为特别聘问应更加礼遇,这一节应当排在后面。国藩以为,第一节是记载完成聘问和回复国书的迅速,说明回覆在前一日,而安排宾客入住馆舍还在后一日。第一节以记载完成聘问为主,这一节以记载安排宾客入馆时解释致辞为主,两者内容不能混为一谈。
《公食大夫礼》:“寡君从子。”
“从”的意思相当于“及”,也就是“与”。《聘礼》中也有“寡君从子”的说法。《左传》说“吾从子如骖之靳”,其中的“从”也是这个意思。
“士羞庶羞,皆有大盖,执豆如宰。”
张尔岐说:“盖执豆,是连盖一起拿着。”国藩以为,“盖”字应另作一句。这句话是说所进的庶羞都配有大的食器,也都有盖子。张氏将其连属下句解读,那就不成文辞了。
“一以授宾,宾受,兼壹祭之。”注:“一一受之,而兼一祭之。”
张尔岐说:“一以授宾,是指逐一进献给宾客。兼一祭之,是指合并在一起进行祭祀。”国藩以为,此处的“一”字与“壹”字相同。“一以授宾”是说合并在一起进献给宾客。上文中赞者坐下,将各种庶羞一一取来,取完之后又起身。十六种庶羞所用的大的食器,必定有一个总的容器来盛放,才能拿着它起身。宾客所接受的,是整体接受这一容器,而不是分别接受十六个大的食器。所以“一”字应当与“壹”字意义相同。如果是逐一进献,那么“以”字就说不通了。张尔岐解释上一节的“壹以授宾”为合并在一起授给宾客,而解释这一节为逐一进献。这是只知道上一条注疏中“犹稍也”的说法有误,而不知道这条注疏中“一一受之”的说法也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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